投保需实话实说才能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利益
购买了重大疾病保险后,王女士不幸地被送往白血病医院,但保险公司拒绝支付赔偿金,发生了什么事?2005年11月,王与沈阳一家保险公司签订了重大疾病保险合同,保险金额50000元。当双方签订合同时,保险公司询问了王女士的重病,在王女士拒绝后,保险公司同意承保保险。
购买保险近一年后,王女士被诊断出患有慢性粒细胞白血病,但2007年,保险公司拒绝按保险金额的80%缴纳I类重大疾病保险费。
保险公司称:王违反了保险合同中真实告知义务。王女士在接受保险之前患上了冠心病,她故意隐瞒自己的病史。因此,保险公司不同意赔偿,只同意退还部分保费。
王女士则认为得冠心病是几年前的事,而且在投保时已经好了,所以觉得没必要说。即使自己未告知患有冠心病,但自己现在得的是白血病,两者并不相干。
2007年4月,王女士起诉到法院,要求保险公司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4万元。
法理明辨:如实告知义务体现诚信原则
法院审理认为,对投保人的健康条件,保险公司必须向投保人说明和询问,投保人也必须向保险公司如实告知,但保险公司的说明和询问义务应先于投保人的告知义务,在保险公司未询问下,投保人没有必须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
本案中,保险公司虽对王女士的身体状况进行了询问,但询问的内容并不详细,导致王女士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更为关键的是,王女士的冠心病与本次保险事故发生的疾病并无因果关系。因此法院判决保险公司给付王女士重大疾病保险金4万元,解除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
沈阳市中院法官赵明静也解释说:如实告知义务是保险行业中的最大诚信原则体现之一,双方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将所了解的有关保险标的的重要情况如实告知,不得有任何隐瞒、遗漏、错误或欺诈。如果客户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可以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关于告知被保险人的义务,法律规定,如果保险事故的发生不是由被保险人未告知的重大事项引起的,可以认定未告知事项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没有重大影响,因未告知被保险人,保险人不得解除保险合同或者不承担保险责任。如果要想最大限度地保护自己的利益,还是在双方约定时越详细越好,最重要的是要实话实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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