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楚投保细节很重要,;避免保障丢失
普通公民通常把保险合同中的条款称为“天书”,因为只有当保险人的身份发生变化时,合同条款中的一些细节和“不明确”条款才会被察觉。因此,投保前应明确投保人的权利义务,从而避免不必要的矛盾和损失。
案例1:恢复保险单可以减少损失。梁先生于1999年购买了一家养老保险公司,付款期为20年。梁先生每年将保险费汇给保险公司的帐户。2004年梁先生被公派到英国学习,历时十五个月。出国期间,梁先生一直沒有与保险公司重新联系上。今年初梁先生回国后打电话到保险公司询问,方知他的保单由于沒有及时汇款因而失效。然而,保险公司的客服人员告诉梁先生,他的保单还在复效期内,因此,林先生可以选择退保或复效,但为了避免因退保而造成的损失,建议梁先生还是选择复效。最后,梁先生还是同意复效处理,他的保障也继续有效。
保险专家评论:梁先生的情况是,保险费率提高后,保险费不能按合同规定按时支付,导致保险单失效。通用保险公司的续期期限为60天,逾期的保险单将暂时停止。保单失效后,投保人可在两年内到保险公司申请复效,否则将永久失效。
分期缴费的合同,因未按期缴费而失效后,办理复效会有一定的损失。例如投保人补缴失效期间的保费和利息,利息率往往高于原费聦嵢,但尽管这样,复效通常还是比退保划算。因为保单只缴费三四年的情况下退保,投保人可以领回的退保金往往只有已缴保费的三成左右,最重要的是不能再享受保障了。也有人想把退保金重新投保一份新的合同,但一份新合同的初始费用比较高,费用从首次保费中扣除,因此还是对合同办理复效比较划算。
案例2:单位能否私自給个人办理团险退保
舒小姐在一家较大型的民营企业工作。2001年,公司为舒小姐等两百多名员工投保了一份缴费期为五年的团体养老保险。今年5月,团险保单的保费已经全部缴清。今年7月,舒小姐计划跳槽换一个新的工作环境,但办理离职手续时她才发现,这份养老保险是不能带走的,而且原单位在舒小姐不知情的情况下已经把这份保单作了退保处理,退保金划归原来的单位所有。
舒小姐质疑保险公司在她不知情的情况下退保不合理。另外,她能否要求保险公司恢复投保人(被保险人)所拥有的保单权益?
保险专家点评:舒小姐的个案是单位为她以及其他员工投保了一份团体保险。团体保险是指用一份保险合同,为一个团体中的众多成员同时提供某種人身保险保障的一種保险。团体保险中,投保人是“团体组织”,被保险人是团体中的员工。团体保险只有一张总的保险单提供保障证明,而每个被保险人,也就是像舒小姐的每一位员工只有一张保险凭证。
如果单位采用的是团险方式,因为单位作为投保人,负有缴付保费的义务,因而也就享有保单的处置权,包括退保的权利。因此,单位在沒有告知舒小姐的前提下办理了退保手续并沒有违规操作。
此外,值得一提的是,如果单位为舒小姐购买个人寿险,即保险公司专门购买个人寿险,并推出保险类型,则是另一回事。由于人身保险投保人只能是自然人,政府、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都不能成为投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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