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团体意外险投保,学校不能随意投保学生团体意外险
为了加强素质教育,一些中小学生计划参加冬令营或集体旅行,活动组织者为学生团体购买意外保险,为未成年团员提供风险保障。学生团体意外保险似乎减少了机构承担风险的责任,但这种行为是违反相关法律的。
《保险法》明确规定,被保险人不得以死亡为支付保险费的条件,对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投保,保险人不得投保。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人身保险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这就意味着,学校或其他活动组办方无权为未成年的中小学生投保。保监会相关人士解释,在法律上未成年的中小学生被视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上述禁止性规定,旨在杜绝道德风险,并建议广大父母自主为未成年子女购买意外险产品,这样不仅可及时掌握子女所获的保险保障,且保险合同的法律关系明晰。同时,该人士还提醒,父母为未成年子女投保时应注意保额上限。
据了解,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规定,父母为未成年子女投保。被保险人成年前,保险合同规定的被保险人死亡保险金额和保险公司死亡时实际缴纳的保险费金额不得超过10万元,但航次保险人的数额不得超过不得超过100000元,在一定范围内。目前,保险行业中存在一定的代理人销售误导的情况,诸如学生团体意外保险等保险都有保监会的明确规定。这时候,如果出险,保险公司将拒赔。
新疆学校不能为学生集体购买意外伤害险从新疆保监局了解到,该局已作出专门规定保险公司在销售学生意外伤害保险时,必须为每位投保人出具合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严禁以学校等单位作为投保人的方式,销售学生意外伤害保险。这是为了在学生出险后能够有效保障其合法权益。新疆保监局相关工作人员解释。
中国人寿新疆分公司乌鲁木齐子公司团险部工作人员说,以往学生意外伤害保险都是以团险形式,在学校进行统一销售。在学校以单位形式购买后,保险公司会出具一张总的团体保单,后附每个学生缴费及保险责任明细。麻烦的是,学生一旦出险,家长只能到学校将总保单领出来复印后,拿到保险公司进行索赔,加大工作量和成本不说,还有保单存放安全的问题。该工作人员说。
此外,有些学生在从父母那里拿到保险费后不直接去学校缴纳保险费,而是转而用于其他目的,造成保险结束后不能索赔的纠纷。根据新规定,凡为学生购买意外伤害保险的申请人,均可获得保险单,申请人和保险机构在索赔时将更加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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