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重疾险注意事项,投保重疾险注意两大忌

4月3日,第一例重病保险合同因原告撤回和解而终止。但是,它反映了索赔的难度,在一定程度上是对投保人的严重疾病的恐惧。另一方面,现代医学表明,人终生罹患重大疾病的风险高达72%,严重疾病的风险仍然是必要的。
公民应该做什么?据了解,目前拒付重病保险的主要原因是被保险人告知不实,索赔事故不符合合同规定。公众可以对这两个原因作出回应,以抵制赔偿,并尽量避免尴尬的索赔。
禁忌一:不讲病史。这已经成为保险公司拒绝支付大病保险的一个重要原因。例如,一位投保人患有肾炎,但他在购买严重疾病保险时隐瞒了这种情况。后来,他因肾衰竭而得到赔偿,因为他患有肾炎,最终没有得到补偿。
据一位保险公司人士透露,2005年,被拒赔的客户中有四成是由于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在不少市民看来,只要在投保前没得过合同规定的重大疾病,就不存在告知的必要。但其实,许多重大疾病与一些常见病有着密切关系,如慢性乙型肝炎在医学上已被认定与肝癌有关,如果市民在投保时没有告知保险公司这一病史,未来罹患肝癌肯定得不到理赔。
因此,市民在投保重疾险时,一定记得把自己的病史尽量告知清楚,千万不要抱着侥幸心理带病投保,有条件的市民不妨在投保前找有医学常识的亲朋好友咨询一下。
二忌:重量不重质
市民索赔的保险事故不符合合同约定的理赔范围和标准,是重疾险拒赔的另一大原因。
出于越全越稳妥的心态,市民比较倾向于投保覆盖疾病种类较多的产品。而为了迎合这一心理,目前,市场上重疾险所防范的病种不断增加,从10种扩展到30种甚至40种。
但是,事实上,买疾病覆盖种类最多的重疾险意义不大。据透露,重疾险95%以上的赔付都出现在癌症、良性脑肿瘤等10种左右的重大疾病中,其他很多疾病的发病概率很小,如重症肌无力的发病率约为十万分之一。
同时,不同公司对同种疾病的界定也有差异。如对于瘫痪,有的公司定义为肢体的失能至少持续达六个月以上,而有的则定义为肢体的机能永久完全丧失。
因此,市民应尽量选择对于发病率较高的疾病理赔标准较为宽松的产品(见表)。
提醒:
留意额外保险责任
除比较大病条款外,市民还应留意对比额外保险责任。如有数家公司保险责任中有生命尊严提前给付条款,对市民来说比较实用。该条款规定,当客户患有终末期疾病,存活期在一定期限以内时,可以按照保额给付保险金。也就是相当于将有限的大病保障范围扩大到无限,不论保户所患疾病是否属于保障的大病范围,只要医院证明此人命不久矣,就可以申领保险金。
然而,额外的保险责任并不总是尽可能好的。如果许多具有严重疾病和危险的产品已经将完全残疾的责任分解为耳聋、失明、失语、麻痹等责任,涵盖了所涵盖的主要疾病,对于这些产品,附加责任的意义重大,灵活性相对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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