宠物险投保有讲究,宠物险介绍有哪些
不久前,上海闵行区的一只狼狗咬了一个路人周先生,我们一起来看看具体的情况是怎么样的吧,吴赔偿对方医疗费用152000元。虽然吴先生投保了第三人责任险,但他拒绝向保险公司申请赔偿,因此他把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
吴某说,他已获得上海市公安局颁发的上海农村养狗许可证,按时进行免疫接种试验,每年按时缴纳管理费,并为准许养狗造成的伤害投保第三方责任保险。而保险公司一则采用闵行地区总保单形式,未具体到每个犬主户名;二则保险公司在吴某投保时,并未按《保险法》规定解释说明合同的内容,更未提示保额和免责条款。
保险公司认为,由于投保人和被保险人都是闵行区狗管理处,而吴只是受益人,保险公司没有义务解释上述情况。同时,吴不具备主体资格,无权索赔,加上保险限额,保险费的计算方法不属于免责条款,所以保险公司不需要向吴解释。最终,该案以调解形式结案,保险公司赔偿了吴某部分金额。
释疑三大焦点问题以上案例引发了三大焦点问题:一是关于吴某的主体身份究竟是投保人、被保险人还是受益人?二是保险公司是否已就免责条款尽到明确说明义务?三是免责条款的范围如何界定?
审理该案件的闵行区法院金融庭代理审判员许瑜华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首先,合同订立应遵循双方当事人意思自治(指合同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原则)的原则,因此与保险合同相关的民事主体的确认,也应依据当事人之间的约定。而从保单载明的内容看,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均是犬类管理办公室,吴某作为犬只主人,其身份按约定应为受益人,因犬类管理办公室借以保险的方式来改进其提供公共服务的质量,因此可以认为其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
其次,保险公司在庭审中的抗辩不无道理。依据《保险法》规定,保险人就免责条款履行明确说明义务的对象仅为投保人,在本案所涉的法律关系中,吴某的身份为受益人,故保险公司无需向其就相关条款作出说明,保险公司只要有证据证明其已将保险条款交付犬类管理办公室并向其说明合同内容即可。
第三,现行法律对于免责条款并未作出明确界定,但司法实践中的通说认为,包括伤残赔付比例表在内的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均为免责条款,但承保范围并不属于免责条款。
投保注意“三大事项”其实,引发上述争议的症结很大程度上应归咎于宠物险类产品自身存在的问题。
“本案中的准养犬伤人第三者责任险是由犬类管理办公室用一份保险合同,对其辖区内的犬类饲养人提供保险保障,故从性质上应界定为团体保险。但因我国法律并未就团体保险作出系统性的规定,在实践操作中就存在诸多问题。”许瑜华表示。
就此,专家建议,市民若为爱犬购买宠物饲养人责任险等宠物险产品,投保时应注意“三大事项”:
●需了解本人在保险合同法律关系中的主体地位。我国法律仅对人身保险合同的受益人有明文规定,但宠物饲养人责任险属财产保险的一种,而财产保险中的受益人实则尚未被法律所认可,因此犬只主人应作为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较为合理。
●需了解保险最高限额。有些保险公司会根据犬只主人的不同需求,设置不同等级的保费,相应的保额也有不同。
●在购买前,我们需要仔细阅读保险条款,了解豁免的范围。如果狗生病了,狗咬它的主人,主人的家庭成员或雇员,对另一动物的伤害或死亡,狗没有狗许可证或狗免疫证书,或由一只过期的宠物宠物的攻击或撕裂,事故归因于保险公司。豁免的范围是不可支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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