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人身保险中投保人、受益人的变更情况
在人身保险中投保人、受益人的变更有两种情况:
(1)投保人的变更,只要新的投保人具有法律规定的保险利益,无须经保险人同意,但须告知保险人。如果是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合同,须经被保险人本人书面同意。
(2)受益人的变更,只要投保人、被保险人指定变更,无须经保险人同意,但应通知保险人,并办理变更手续。另外,投保人变更受益人的,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在人身保险中,被保险人变更属于保险标的的变更,是保险合同内容变更的一部分,一般导致保险合同终止,用新的保险合同加以代替,特别是在个人人寿保险中,被保险人不允许变更,因为人与人之间健康状况、年龄状况、职业状况等均不相同,所应交纳的保险费也不相同。当投保人认为确有必要继续保险合同,须与保险人协商,就合同有关内容的变更达成一致,并办理变更手续。
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
保险合同内容变更是指合同当事人之间享受的权利,承担的义务发生的变更,表现为保险合同条款事项发生的变更。如保险标的,保险价值、危险程度、保险期限、保险费、保险金额等约定事项的变更,-,般是由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经与另一方协商达成一致后,由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加以变更批注,其法律效力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可分为两种情况:一是保险人或投保人根据自身需要提出的变更,如变更保险条款、增减保险金额等;二是因客观情况要求变更的.如保险标的的危险情况发生变化,投保人依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通知保险人,保险人视情况而增加或减少保险金额的变更。
应该说明的是,由国家法律确定的保险合同双方应享有的权利及应尽的义务和由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基本条款的内容是不可以进行协商变更的。
保险合同变更一般应采用书面形式,批单是保险合同变更时最常用的书面单证,其他书面形式亦可。但无论批单还是其他书面形式均应列明变更条款内容事项,须由保险人签章,并附贴在原保险单或保险凭证上。四、保险合同的终止保险合同的终止是指保险合同成立后,因法定的或约定的事由发生,使合同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再继续,法律效力完全消灭的法律事实,是合同发展的最终状态。应当注意的是,保险合同的终止只能说明合同自终止之日以后,合同主体之间法律关系消失,不再承担任何责任,而在合同有效期间产生的法律关系,引起的法律责任并不会消失,有些在保险合同终止以后很长时间在合同有效期间产生的法律责任或由其引起的法律责任才开始提出或出现,保险人仍然要承担原合同的责任,而不得以保险合同终止为由,拒绝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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