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人有缴纳意外保险费的义务
意外保险费是投保人要求意外保险人承担赔偿或给付责任以获得意外保险保障所必须付出的代价。
缴纳意外保险费是投保人最基本的义务,是意外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也是意外保险合同生效的条件。
意外保险费可按合同约定一次交付或分期交付。意外保险费的数额由意外保险人确定后,一般不得随意改变,但在某些特殊的情况下可以增减。根据《意外保险法》规定,在合同有效期内,意外保险标的危险增加时,意外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意外保险费,而当意外保险标的危险明显减少时,意外保险人应当降低意外保险费。投保人可以亲自履行缴费义务,也可以由投保人以外的第三人代缴。意外保险费的接受方为意外保险人,在意外保险实务中,意外保险费一般由意外保险公司营业所收取,也可以由受意外保险人委托的意外保险代理人和银行代收。
违反缴纳意外保险费义务的法律后果,因意外保险种类、意外保险费交付方式的不同而有所区别。
在财产意外保险中,一次性交付的,如果合同约定以投保人交付意外保险费为合同生效条件,那么投保人未付意外保险费则合同不产生效力;如果合同没有此约定,那么对于投保人未付意外保险费,意外保险人可以以诉讼方式请求交付或解除合同。分期交付的,投保人违反交纳意外保险费义务的后果,虽然我国意外保险法并无特别规定,但在意外保险实务中,意外保险合同一般都有意外保险费到期未付,意外保险合同效力中止、终止或失效的条款。但在人身意外保险中,人寿意外保险具有储蓄性,意外保险费不是意外保险人的利润收入,因此, 《意外保险法》规定意外保险人不得以诉讼方式要求投保人履行缴费义务。人寿意外保险大多分期交付,首期意外保险费的交付是合同的生效条件。其余各期意外保险费到期未交付的,我国《意外保险法》规定了 日的宽限期,如仍未交付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意外保险人按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意外保险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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