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1-26
633
近日,舒城县法院审理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侵权人由于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被判决先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再按事故责任划分责任份额进行赔偿。2009年7月13日22时30分,被告冯某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沿舒张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春秋北路叉路口处,与沿春秋北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舒张路口,由西向东横过公路的原告黄某所骑的自行车相撞,造成原告受伤。
事发后,原告被送往舒城县人民医院治疗,诊断为:颅脑损伤、头皮裂伤、右颧骨骨折、右股骨内侧骨朵骨折、右胫骨骨朵间隆凸骨折,住院治疗23天,行右股骨、右胫骨切复+内固定手术,共花去医疗费14812元。舒城县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负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负次要责任。原告的伤情经安徽同德司法鉴定所评定为十级伤残。另被告驾驶的二轮摩托车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共同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导致交通事故,应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被告冯某购买二轮摩托车后,应依法登记办理入户手续,同时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摩托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时,由保险公司在强制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现由于冯某未依法投保,其应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超出部分按责分担。判决被告冯某一次性赔偿原告黄某人民币50353.80元。
先生
女士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