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人身保险以后,有无中途增加保险金额的制度?
人身保险合同,除医疗保险合同可以是补偿性合同,也可以是定额给付性合同之外,均属定额给付性合同。即在订立合同时,就需由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一个保险金额。保险人为了避免道德危险,还要考虑被保险人的收入水平。如死亡保险的保险金额,不能超过被保险人若干年(如五年、十年)的收入,收入损失保险的日给付额不能超过被保险时的日工资额等等。但是在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人则不考虑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的收入水平如何,不问被保险人实际上有无损失以及损失金额是多少,只是按照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所以,投保人在参加人身保险时,确定的人身保险的保险金额应适当,不应过高,过高的保险金额容易引起道德危险,即会危及被保险人的生命或身体。但也不能过低,过低了就起不到保险保障的作用。
在保险有效期间内,若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感觉投保时确定的保额太低,能否中途增加保额?其实这属于人身保险的变更内容,对人身保险合同绝对意义上的变更实际上只限于缴费方式、受益人、领取保险金方式等方面的变更,至于保险金额的变更就要因具体情况而异。一年期和短期人身保险的保险金额不能变更,包括增加保额和减少保额。长期人寿保险的保险金额不能做增加的变更。这是因为增加保额就等于增加了保险人的责任,原合同从根本上就发生了变化,再就是这种情况容易诱发道德危险,所以保险人规定不能中途增加保额。若投保人要求增加保额的意愿很强烈时,按投保新的保险处理,保险人进行审查后才能决定是否承保。分期缴费的长期人寿保险,当投保人要求终止缴费时,可以把原来的保险单改为缴清保险单,投保人不再继续缴费,以已经积存的责任准备金趸缴以后的保险费,保险责任、保险期限均不变,根据积存的责任准备金数额重新计算保险金额。由于投保人实际缴纳的保险费比原来规定的减少了,所以保险金额相应降低。由于保险金额降低减少了保险责任,所以保险人不必对此进行审查。这就属于保额的降低情况。
综上所述,投保人投保人身保险后,是不可以中途增加保险金额的。如想多保,那么只有再投保新的人身保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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