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人必须履行的义务

在保险合同中,投保人应尽的义务有下列几项:
1.缴纳保险费的义务。缴纳保险费是投保人转移风险,获得保险保障应付出的代价。这是投保人的最基本和最主要的义务。在人身保险合同中,如果合同约定分期缴付保险费,则投保人在保险合同成立时应缴付首期保险费,按期缴付其余各期的保险费;如果投保人逾宽限期后仍未缴付续期保费,保险合同效力中止,或者保险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条件减少保险金额。
2.危险增加的通知义务。危险增加的通知义务,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出现订立保险合同时双方所未曾估计到的危险时通知保险人的行为。
3.保险事故发生后的通知义务。保险事故发生后的通知义务,简称为“通知出险”,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及时通知保险人发生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或保险事件的行为。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将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及其他有关情况,以最快的方式通知有关保险人,以便保险人及时调查损失,查明事实真相。索赔有一定的时效限制,如逾规定时限,索赔请求权视为自动放弃。时效的长短因险种而异。我国《保险法》规定人寿保险的索赔时效为5年,其他保险的时效为2年。当被保险人向保险人发出出险通知以后,索赔行为即已开始。从这时起,不再受索赔时效的限制。
4.接受保险人检查,维护保险标的安全的义务。保险人有权对保险标的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向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建议。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检查不得无理阻挠,对保险人提出的合理建议应当采取切实有效的整改措施。
5.积极施救义务。在发生保险事故后,投保人、被保险人等应当采取积极措施,阻止危险事故的继续发生和蔓延,或者积极抢救正处于危险之中的被保险财产,以免财产发生损失,或者尽可能地减少财产的损失。
6.提供索赔单证。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在发出出险通知后,还必须向保险人提供事故损失的有关报告、证明等单证,包括保险单、账册、收据、发票、装箱单等保险标的的原始单据;出险调查报告、出险证明书、损失鉴定证明;受损财产损失清单和施救费用的原始单证等。
7.领取保险金。经保险人的调查核实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可以根据约定的付款方式领取保险金,并向保险人出具履约证明,宣告保险合同效力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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