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投保人要具有哪些条件?
投保人又称要保人,是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承担交纳保险费义务的人+作为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投保人也必须具备一定条件。
(1)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订立保险合同是法律行为,投保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是保险合同发生法律效力的前提。对于自然人而言,为了保证投保人对保险合同有充分的理解能力,一般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不能作为投保人与保险人签订保险合同。对于法人而言,其民事行为能力与民事权利能力都始于设立,终于消灭。凡依法取得法人资格的组织,都可以法人名义订立保险合同,成为投保人。
(2)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投保标的所具有的合法的经济利益。各国保险立法都规定了投保人须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否则,不能申请订立保险合同,已订立的合同也是无效合同。
(3)有交纳保险费的能力。投保人为自己投保时,承担交纳保险费的义务,享有保险金的请求权;投保人为他人利益投保时,投保人只负有交付保费的义务,而保险金的请求权则属被保险人或保险受益人。可见,投保人无论为自己投保还是为他人的利益投保,都有义务交付保费。投保人如不按期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有权终止保险合同。
(4)当投保人为他人投保时,必须符合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如当被保险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时,其自卫能力和自我保护意识较弱,当投保人为其订立死亡保险合同,其生命可能受到威胁。因此,《保险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保险人也不得承保。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前款规定限制,但是死亡给付保险金额总和不得超过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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