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证人在保险投保中的作用是什么?

保险公证人亦称保险公估人,是办理保险标的鉴定、查勘、估价、定损证明的人,一般都以法人形式存在。在日本、香港被称为公估行、公证行,在美国被称为理算局。
在保险业的发展过程中,保险人与投保方之间,常常因为投保时保险标的的风险状况及估价、损失金额、风险确认等事项发生争议和纠纷。由于这类纠纷的解决要求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因此社会一般公证部门往往难以胜任,于是专门办理上述事项证明的机构——保险公证人应运而生。保险公证人的存在对保护投保方利益,维护保险公司的信誉,推动保险业的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
保险公证人作为保险市场的中介人,与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相比,有极大的不同。首先,保险公证人具有独特的法律地位,保险公证人不代表保险关系中任何一方的利益,具有独立、公正、中立的地位,从事评估活动;其次,保险公证人可接受保险合同中任何一方的委托从事公证活动,并向委托方收取费用。 保险公证(估)人在从事保险公估行为中所出具的保险公估报告,一般应由保险公估人公司法人代表或授权人签字盖章后方能生效。一般情况下,保险公估人个人只承担刑事责任,不承担对外民事经济赔偿责任,保险公估公司承担民事经济赔偿责任。保险公估人因专业的疏忽或过失造成委托人的经济损失,保险公占公司以其全部法人财产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估人公司投保相应的职业责任保险,是业务经营稳定的保证。保险公估报告是保险公估人向委托人出具的有关委托事项的书面报告,在赔案处理过程中,仅作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与保险人就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赔付进行协商的参考,不作为最后裁定。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和保险人可自行协商,被保险人对赔付有异议时,可以通过仲裁或诉讼形式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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