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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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效条款的内容是:若保单因未交纳到期保费而失效,则投保人有权在保单失效后一段时间内(一般为2或3年)申请复效。《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依照前条规定合同效力中止的,经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合同效力恢复。但是,自合同效力中止之臼起二年内双方未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保单失效的原因很多,而复效条款是以因欠交保费引起的失效为前提的。其他原因引起的失效不适合本条款。在复效期内,投保人申请复效需完成以下工作:必须递交复效申请书;提交令保险人满意的投保证明(包括健康证明);补交逾期未交的保费及利息;偿还保单其他债务(如保单贷款的已支付保费和利息)或者使保单债务重新生效。复效时,投保人提供的可保证明不仅要说明被保险人复效期间身体健康情况,还须对被保险人的职业危险水平、生活环境、财力状况以及有无民事纠纷或犯罪等问题加以说明。
复效与重新投保有较大区别。复效是指原来合同的权利义务保持不变。例如,保险责任、保险期限、交费标准、期满给付的日期等都按原合同规定办理。而重新投保则按再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重新计算保费,保险期间也从新订约时开始,保险责任,给付方式等也会有相应的改变。一般来说,按照保单复效条款要求而复效后的保单使原保单的延续,并未形成新保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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