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人申请不丧失现金价值条款的方式有哪些?

不丧失现金价值条款的内容是:长期寿险合同的投保人享有保险单现金价值的权利,不因保险合同效力中止而丧失。
由于均衡保险费制的实施,人寿保险中除定期死亡保险外的大部分保险单,在交付一定时期(一般为2或3年)的保险费之后都具有一定量的现金价值,且大部分险种的现金价值量是不断递增的。这部分现金价值如同储蓄存款一样(在不发生给付情况下),为投保人所拥有。保险人应在其保险单上附上现金价值表,有的还应说明计算方法,从而使投保人能准确知道保单的现金价值量。
投保人可提供选择的处置失效保单现金价值的方式一般有3种:
1.退保,领取退保金。退保金是投保人在保单期满前退保所能获得的现金总额,它的计算一般是根据现金价值表中列示的现金价值,减去未偿还的保单贷款和利息以及解约费用。由于退保金为现金支付,为了保障保险人在经济危机时免于遭受由大批投保人退保而引起的现金和其他流动资产外流,许多保单列有延期支付条款,即保险人有权自投保人退保之日起最长可延迟6个月支付退保金。
2.将原保单改为交清保险。即将保险单上的现金价值作为趸交保费,在原保单的保险期限和保险责任保持不变的情况下,重新确定保险金额。交清保险自原保单失效日起立即生效,险种与原保单相同,保额则为原保单现金价值减未偿还保单贷款和利息之后所能购买险种的最高金额。 3.将原保单改为展期保险。即投保人以原保单的现金价值扣除未偿还保单贷款本息后的金额作为趸交保费,购买一种定期死亡保险。此种保险的保额不变,保险期限为趸交保费所能允许的最长期限。如果是两全保险合同,经过一定时期后,保单上的现金价值用于交付与原合同期限相同的定期死亡保险合同后仍有剩余,其剩余部分可投保生存保险。如果被保险人生存到保险期满就可以获得生存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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