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方保险事故发生后通知义务的履行介绍
人身保险合同订立以后,如果保险事故发生,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及时通知保险人,并提供相关单证。保险事故的发生,意味着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履行保险义务的条件已经产生。保险人如果能够及时得知情况,一方面可以采取适当的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另一方面可以迅速查明事实,确定损失,明确责任,不至于因为调查的拖延而丧失证据。关于通知的期限,各国法律规定有所不同,有的是几天,有的是几周,有的无明确的时间限定,只是在合同中使用“及时通知”、 “立即通知”等字样。
我国“台湾地区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要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遇有保险人应负保险责任之事故发生,除本法另有规定或契约另有订定外,应于知悉后5日内通知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中任何一人履行了通知义务,其他人的通知义务免除。除保险合同对通知的方式特别规定外,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可以任何方便的方式通知保险人。对于保险人已经知道或应知的事项,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没有通知的义务。我国“台湾地区保险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对于下列各款,不负通知之义务:(1)为他方所知者。(2)依通常注意为他方所应知,或无法诿为不知者。(3)一方对于他方经声明不必通知者。”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不履行通知义务,保险人是否可以免于承担保险责任,主要取决于法律的规定。若法律规定不履行通知义务,保险人可以免责的,保险人可以拒绝承担保险责任。如《德国保险契约法》第三十三条规定:“(1)要保人知悉保险事故的发生后应立即通知保险人。(2)未履行保险事故发生的通知义务,保险人可以免除给付义务的约定,其已依照其他方式及时知悉者,不可以主张。”
如果投保方末履行保险事故发生的通知义务,则有可能产生两种后果:一是保险人不解除保险合同,但可以请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赔偿因此而遭受的损失;二是保险人免除合同上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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