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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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10日,宾馆为123位职工投保了一份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保险期间是从2015年2月11日至2016年2月10日,保险项目是意外身故残疾烧伤,每个人的保险金额为30万元。
3月7日,刘敏不幸在交通事故中受伤,眼部伤情严重:右眼睑重度下垂,遮盖整个眼球,左眼睑轻度下垂,左眼球活动受限,右眼视乳头颜色呈苍白色,矫正后右眼视力0.4,左眼视力0.2。
事故发生后,宾馆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但是保险公司以刘敏眼睛受伤情况与保险合同约定的“两眼眼睑显著缺损是指闭眼时眼睑不能完全覆盖角膜”不相符为由拒绝赔付。刘敏无奈之下将保险公司起诉到法院。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断 案
法院审理认为,从眼睑显著缺失或眼睑功能显著受损的角度,对两眼眼睑显著缺损的含义,存在两种以上的解释。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按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本案保险合同只把两眼眼睑显著缺损约定为“闭眼时眼睑不能完全覆盖角膜”,对“两眼眼睑功能显著受损”的含义予以了排除,属限制性解释。保险人通过该限制性解释,免除了对被保险人两眼眼睑功能显著受损应获理赔的保险责任。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保险人通过格式条款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根据保险条款对残疾损伤程度赔付的约定即“两眼眼睑显著缺损,最高给付比例20%”,保险公司应按保险金的20%支付刘敏保险理赔款。法院判决,被告保险公司给付原告刘敏团体意外伤害保险金6万元。
先生
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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