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保险特有规则──投保人如实告知规则
由于保险规律的特殊性,保险合同被称之为最大诚信合同,为此,《保险法》建立了许多与普通民商法不同的特殊规则,投保人如实告知规则就是其中之一。
一、法律规定
《保险法》第17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可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
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二、立法意旨
以上就是《保险法》关于投保人如实告知规则的规定。
保险从其产生之日起,一个古老的原则——最大诚信原则,就时刻伴随着它。这条原则在1906年英国海上保险法中得到了全面的阐释,其概括的经典表述是:保险应当绝对恪守诚实。如实告知义务规则就是最大诚信原则的具体体现,就其立法意旨来说,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而且保险合同的的成立是以能够测定保险标的的风险概率,进而确定保险费率为条件。如果保险人不能真正掌握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就无法确定保险费率。这样,即使订立了保险合同,双方意思表示也不真实一致,违背保险合同订立的基本原则。
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风险及其程度的了解,依赖于投保人的如实告知。如实告知,又称声明或者重要事项的申报。如实告知,是投保人法定的前合同义务,即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要将与保险标的有关的重要情况如实地向保险人声明、申报、陈述,这就是投保人依法应当履行的如实告知义务。
需要说明的是,就告知的范围来说,世界各国保险立法有两种做法,一种是“ 无限告知义务主义”,要求投保人自行尽量将与保险标的有关的情况提供给保险人;一种是“询问回答主义”,即保险人就保险标的需要了解的事项,向投保人提出询问,投保人如实回答即可。一般来说,在保险业比较发达的国家,适用前一种,反之适用后一种。我国采用的是“如实告知混合主义”的做法,即在海上保险领域,采用“无限告知义务主义”,在普通保险领域,适用“询问回答主义”。本文如未加注明,指的是普通保险领域。
三、法律适用
就如实告知义务则本身,对于投保人来说,是法定的义务;对于保险人来说,是权利。义务必须履行;权利可能并允许放弃。
对于如实告知义务规则的法律适用,需要着重注意如下要点:
1、 履行主体:法律规定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主体是投保人,而非被保险人。实践中,许多保险人对此认识模糊,认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均须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这种认识是错误的。
2、 履行依据:如实告知义务是投保人的法定义务,这种法定义务是在保险人提出询问的前提下产生的,保险人不问,投保人如实告知的义务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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