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钱投保时不需当事人签名,退保却被强调须本人到场签名
工商人员称,此保险合同为“霸王”合同,经调解,当事人得全额退保
交钱投保时不需当事人签名,退保却被强调须本人到场签名,且保费4000多元,一年后只能退回1000多元,这让花钱为儿子投保的吴先生觉得十分不合理,但他要求保险公司全额退保却遭拒。
日前,在工商部门的介入下,吴先生终于如愿得到全额退费。
吴先生是一位年近七旬的老人。他说,他和老伴均有固定的退休收入,30岁的儿子在外省创业,没有固定工作。
邻居家的女儿是一家保险公司的业务员,一再向他推销重大疾病保险。2004年12月20日,他把4730元钱交给该业务员,自己出钱为儿子投保,因儿子在外省,保险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三方有关儿子的名字都是他代签的。
后来,他在媒体上看到一篇重大疾病保险陷阱的报道。他上网搜索相关资料文件发现,重大疾病保险是非议很大、非常不好的险种。
他从网络上获悉,根据保监会[2000]133号文件,投保必须由被保险人亲笔签名确认,不得由他人代签。他这才恍然大悟,自己代儿子签名投保的合同是无效的。吴先生认为,他是在保险公司业务员的误导下,代替儿子签字。根据保监会[2000]133号文件精神,代签合同文件是不符合程序、完全无效的,故要求退款。
今年3月底,吴先生到该保险公司要求退保。
投保单上体现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三方都是吴先生的儿子。该保险公司要求退保的吴先生提供他的儿子的委托书及身份证原件,为避免吴先生儿子身份证邮寄不方便,公司同意吴先生提供其儿子联系电话,电话确认即可。公司按规定扣除投保一年期间公司承担的风险只能退回1000多元,吴先生认为损失比较大,不能接受。
工商人员指出,吴先生的儿子是成年人不存在监护代理问题,退保强调要当事人签名,投保时面对吴先生代签行为却认可,霸王条款的事实不言而喻。
由于当时接保的业务员已经离开保险公司,给责任认定造成一定困难,保险公司认为业务员和客户双方在缔约过程中都存在过错,主张退保50%。
在工商人员的多次调解下,保险公司承认业务员发现吴先生代签没立即阻止的过失责任,最后作出退保80%的决定,余下20%由公司业务员和部门经理承担。至此,吴先生总算得到了保费的全额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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