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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病投保不可小觑铤而走险仍可拒赔

俏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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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带病投保并不可取,目前保险公司尚无信用平台,但保险公司对恶意骗保仍然有一套相关处罚规定。建议大家不要通过带病投保铤而走险。他想知道,《保险法》对于带病投保有无具体规定。自己隐瞒病情投保,万一发病能否顺利获赔。但这样做,一旦后者发病,若被保险公司查出隐瞒病史就会遭遇拒赔。不过,2009年10月1日施行的新《保险法》在这方面有了新变化,其中增设保险合同不可抗辩条款,规定保险人自知道解除事由起,超过30日不行使解除权的,其解除权消灭。

消费者投保健康保险,必须根据健康保险的投保需求来购买,不允许消费者带病隐瞒投保。带病投保健康险会有怎么样的后果呢?阅读本文给你答案。带病投保有没有风险?带病投保可被保险公司当作恶意骗保,因此即使两年后保险公司仍可拒赔。带病投保并不可取,目前保险公司尚无信用平台,但保险公司对恶意骗保仍然有一套相关处罚规定。

建议大家不要通过带病投保铤而走险。近日,一位匿名的网友在某门户网站发帖咨询带病投保问题,引起了的注意。该网友很直白,一上来就声明自己患了某种慢性重疾,现在想买重疾险为以后出险做准备。他想知道,《保险法》对于带病投保有无具体规定。自己隐瞒病情投保,万一发病能否顺利获赔。看了帖子,不免令人感叹,尽管这位网友身患疾病,值得同情,但其欲钻法规漏洞,想通过保险获得额外补偿的投保动机,却不值得肯定。以前,确实有个别代理人为完成业绩,在明知投保人有过病史的情形下,仍默许其投保。但这样做,一旦后者发病,若被保险公司查出隐瞒病史就会遭遇拒赔。

不过,2009年10月1日施行的新《保险法》在这方面有了新变化,其中增设保险合同不可抗辩条款,规定保险人自知道解除事由起,超过30日不行使解除权的,其解除权消灭。合同成立超过两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换句话说,现在即使投保人在投保时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合同成立满两年后,保险公司也不能再以该理由解除合同,应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如此一来,在目前保险公司尚无信用平台能较便捷的获得被保险人相关信息的情况下,采用两年的不可抗辩期,不排除会引发诸如这位网友的个别投保人的道德风险问题。好在,楼下答复这位网友的回复者中,许多人还是建议他不要隐瞒病情,若被发现,查实是恶意骗保,即便超过两年,保险公司仍可能拒赔,甚至要追究法律责任。的确,虽然有新《保险法》撑腰,但保险公司设计每个险种都会考虑潜在风险,通过设置观察期和免责期来作为风控的手段,如重疾险,观察期通常为180天,心脏、肾脏等特殊疾病的观察期甚至可达一年。

所以,无论这位网友患有何种慢性疾病,若想病后投保硬捱那么长的期限,无疑十分危险。况且,对于医疗险及重疾险的出险,保险公司还有事后调查程序,倘抱着侥幸心理妄想赌一把,未免胜算过小。说到底,保险本是对人生风险的提前防范,切不可铤而走险,把原本的保护手段变成了自我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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