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投保车险应当做到”三清楚“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汽车已经走进了千家万户,而车险消费也日益增加。为更好地维护您的自身权益,避免矛盾纠纷,北京保监局提示广大车险消费者:投保车险应当做到“三清楚”。
案例:2014年3月,车主张先生购入新车,并在保险公司为新车购买了交强险、商业三者险、车损险和盗抢险。同年8月,张先生驾驶车辆遇暴雨天气,在通过积水路面时发动机涉水受损。张先生申请理赔时,却被保险公司以未投保涉水险为由拒赔。
通常情况下,发动机进水后导致的损失属于车辆损失保险条款的责任免除范围,这类损失需投保单独的保险产品才能获得赔付。本案中,张先生在投保车险时未注意所投险种的免责事项,导致最终未能得到赔付。为避免此类情况,保险消费者在投保车险时,应当了解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事项,做到“三清楚”:
一是清楚所购险种。许多消费者存在误区,认为只要购买了“全险”,所受损失就会得到赔付。但所谓“全险”,仅仅是保险销售人员在销售过程中的不规范用语,既不代表投保了全部险种,也不等于保障了全部风险。目前市场上的商业车险除主险外,还有种类繁多的附加险,目的是为了满足不同消费者多样化的保险需求。消费者应当根据自身风险偏好、经济能力、车辆养护状况、行驶路况及泊车区域等因素确定保险需求,进而合理搭配险种,最大限度规避风险。
二是清楚保险责任。投保时,消费者应当认真阅读保险合同中的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条款,对保险“保什么”和“不保什么”心中有数。一旦发生事故,保险公司要严格按照保险合同条款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因此保险合同中的责任免除条款直接关系到保险消费者能否获得保险赔付。比如,车辆损失保险的条款中,明确将玻璃单独破碎、轮胎单独损坏、无碰撞的车身划痕和发动机涉水等损失列入责任免除的范围,这类损失需投保单独的保险才能获得赔付。
三是清楚合同义务。保险合同除了约定保险公司的赔偿义务外,也约定了保险消费者应履行的义务,例如投保时应如实提供车辆及驾驶人的真实信息和证件材料等;保险期间变更车辆使用用途应及时告知等。消费者在投保时应当清楚保险合同中的“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并在保险期间内注意履行合同义务,以免自身的经济利益受损。
另外投保车险要足额,有的车主为了节省保费,选择不足额投保。虽然能节省一点保费,但如果发生事故造成车辆损毁,将得不到足额赔付,实在是得不偿失。建议按照车辆实际价值足额投保,才能让自己和爱车得到有效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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