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人履行自己的责任避免不必要麻烦
我国《保险法》的第九条规定:“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保险合同一经生效,就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无论是保险人还是投保人违反其义务,都要承担违约责任。如果投保人不注意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公司就很可能拒绝赔偿。
比如,在财产保险合同中,投保人需要履行的义务主要有缴纳保费、维护标的的安全、在灾害事故发生时及时补救、损失发生后提供有关证明文件等,但投保人特别要注意到自己所承担的告知义务。保险合同作为民商事合同的一种,对当事人诚信程度的要求和依赖远远大于其他合同,因此,保险合同又被称为“最大诚信合同”。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如果投保人违反了告知义务,将面临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或不承担赔偿责任并不退还保费的法律后果。《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费。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保费。”
同时,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后还要履行通知义务。我国《保险法》的第三十七条规定:“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的,被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费或者解除合同。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我国《保险法》的第三十四条规定:“保险标的的转让应当通知保险人,经保险人同意继续承保后,依法变更合同。但是,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另有约定的合同除外。”因此,保险合同订立后,如果保险合同的主体和内容发生变更,投保人一定要严格履行自己的通知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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