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未投保交强险雇主和投保义务人责任
雇员交通肇事,车辆未投保交强险,雇主和投保义务人也有责任吗?答案是肯定的。
2013年8月,舞阳县某环保公司(以下简称环保公司)从生产厂家购得全封车厢三轮抽渣车的车体,组装成整车后对外销售。9月,环保公司为将所售车辆送给客户,与专门从事运输的杨某签订了运送协议,约定运送中的风险由杨某承担。随后,杨某雇司机郭某驾驶改装车辆运货。不料在运输途中,郭某因车辆速度过快失控,撞上对面驶来的二轮摩托车,造成二轮摩托车驾驶人常某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
常某受伤住院期间花费医疗费2.4万元,经鉴定为九级伤残。常某伤愈后,找到郭某、杨某与环保公司索赔,但三方相互推诿,都不愿担责。索赔无果后,常某遂将三方诉至舞阳县法院,请求判三被告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医疗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等5.8万元的连带赔偿责任。
郭某称,其是杨某雇的司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应该由杨某承担赔偿责任。
而杨某认为,郭某在运送过程中,有重大过失行为,也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环保公司主张,它与杨某已签订运送协议,明确约定途中风险责任的承担者为杨某,事故责任与公司无关。
法庭查明,杨某与郭某为雇佣关系,郭某在运送过程中没有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存在重大过失,环保公司为车辆的投保义务人,发生交通事故时,未依法投保交强险。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的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当事人可以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投保义务人与侵权人不是同一人的,当事人可以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雇员在从事雇用活动中致人损害,由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员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环保公司作为车辆的投保义务人,未依法投保交强险,应与郭某、杨某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连带承担赔偿责任,所以,对常某的主张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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