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投保海上货物运输保险?
随着海上贸易的快速繁荣,海上资源的加速开发,越来越多的投资者都开始积极布局海上货物运输。与此同时,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开始为海外运输保驾护航。那么,如何投保海上货物运输保险?
厘清险种差别
据了解,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是指承保通过海轮运输的货物,在海上航行中遇到的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损失。该险种又可分为基本险和附加险。
基本险
保险业内人士介绍,我国海上货运险的基本险包括平安险、水渍险、一切险三个种类。
所谓平安险,并非保障货物可以平安顺利地到达目的地,其原意是“不保单独海损”,即保险人只对货物的全部损失和共同海损承担赔偿责任。不过,随着国际经济一体化进程加快和国际贸易不断发展,如今平安险不负单独海损责任的原则已有所改变,保险公司对于因某些特定意外事故所造成的单独海损亦予以承保,包括: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造成货物全损或推定全损;由于运输工具遭受搁浅、触礁、沉没、与流冰或其他物体碰撞,以及失火、爆炸等意外事故造成货物全部或部分损失;在装卸或转运时,由于一件或数件货物落海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所谓水渍险,原意是“负责单独海损”。在我国海上货运险的水渍险中,保险公司承保两个方面的保险责任,一是承保平安险的各项损失和费用,二是负责被保险货物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不过,水渍险一般适用于不易损坏或不因生锈而影响使用的货物,如五金材料、旧的汽车、机械、机床、散装金属原料等。
所谓一切险,是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中承保责任范围最大的一种基本险别。我国保险公司不仅承保平安险和水渍险的各项损失和费用,同时负责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外来原因所致的全部或部分损失。这些外来风险通常包括:偷窃不着险、淡水雨淋险、短量险、混杂玷污险、渗漏险、碰撞破碎险、串味险、受潮发热险、钩损险、包装破裂险、锈损险等。
附加险
在投保了海上货运险基本险的基础上,企业也可以选择一些附加险投保,主要包括一般附加险、特别附加险和特殊附加险等。
所谓一般附加险,承保一般外来原因引起的货物损失,它们包括在一切险之中。若投保了一切险,就无须另行加保。若投保了平安险或水渍险,由企业根据货物特性和运输条件选择一种或几种附加险,经与保险公司协议加保。
所谓特别附加险,承保没有包括在一切险责任范围内的风险,其货损原因往往同政治、国家行政管理以及一些特殊的外来风险相关连,如某保险公司承保的特别附加险主要有:交货不到险、进口关税险、舱面险、拒收险等。
所谓特殊附加险,主要指战争险和罢工险,在当前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中普遍适用。
注意除外责任
虽然海上货物运输保险能减轻企业在货物运输途中,一旦遭受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导致的经济损失,但保险业内人士特别提醒,该险种也有除外责任,对一些保险条款规定的属非意外的、非偶然性风险所致货损,并不负责赔偿。
以某险企旗下的海上运输货物保险条款为例,其对于海运基本险别的除外责任就有五项,包括: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所造成的损失;各地发货人责任所引起的损失;在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货物已以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所造成的损失;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以及市场跌落、运输延迟所引起的损失和费用;战争险和罢工险条款规定的责任及其险外责任。
此外,投保海上货运险的企业还须注意该险种的责任起迄规定,这须区分为正常运输和非正常运输两种情况。
在正常运输(指使用正常的运输工具,按照正常的航线、航程行驶并停靠港口)情况下,保险公司承担责任的起讫期限自被保险货物运离保险单所载明的起运地仓库开始运输时生效,直至货物到达保单所载明的目的地收货人的最后仓库或储存处所,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在非正常运输(指在企业无法控制的情况下,货物在运输途中发生运输契约终止,在途中被迫卸货、重装或转载以及由此发生运输延迟、绕道等)情况下,当被保险货物运到非保险单载明的目的地时,在企业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并在必要时加交保费的情况下,保单继续有效,保险责任按下列规定终止:一是被保险货物在非保险单载明的目的地出售,保险责任至交货时终止,但不论任何情况,均以货物在最后卸载港全部卸离海轮后满60天终止;二是被保险货物如在上述60天期限内运往保单所载原目的地或其他目的地时,保险责任仍按上述正常运输情况下的责任起讫规定终止。
综上可知,投保海上货物运输保险需厘清险种差别,而且还要注意除外责任。此外,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包括平安险、水渍险、一切险三大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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