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变革中胎动偿付能力监管是保险监管的核心,也是保护保险消费者利益的关键所在。银行业出台了巴塞尔资本协议III,国际保险监管规则也正在进行一场重大变革。据了解,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于2011年10月出台了26项新的核心监管原则,并且正在研究制定全球统一的保险集团监管共同框架,偿付能力监管是核心内容之一。第三支柱则是信息披露要求,主要是与偿付能力相关的透明度监管要求,包括对监管部门的报告和对社会公众的信息公开披露。
偿付能力监管制度是保险公司密切关注的事情,些许风吹草动都会牵动整个保险业的敏感神经。即便是一场非官方的研讨,利益攸关的各方也不会有丝毫的懈怠。近期,中国
保险行业协会与中国精算师协会联合主办了主题为“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建设”的研讨活动,讨论了我国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以下简称“偿二代”)建设的框架设计。
变革中“胎动”
“偿付能力监管是保险监管的核心,也是保护保险消费者利益的关键所在。”据
保监会财会部(偿付能力监管部)副主任江先学介绍,近年来国际国内金融形势发生了巨大变化,尤其是金融危机之后,国际金融改革一直在快速推进,金融监管国际趋同的步伐明显加快。银行业出台了巴塞尔资本协议III,国际保险监管规则也正在进行一场重大变革。“未来几年是重塑国际保险监管格局的关键时期”。
据了解,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IAIS)于2011年10月出台了26项新的核心监管原则,并且正在研究制定全球统一的保险集团监管共同框架,偿付能力监管是核心内容之一。与此同时,欧盟也正在抓紧推进偿付能力II,计划于2014年实施;
美国保险监督官协会启动了偿付能力现代化工程,对偿付能力监管体系进行调整,预计今年年底完成。从国内看,国内保险市场和资本市场快速发展,对防范风险和监管的要求也越来越高。曾经推动保险公司树立资本管理理念、提高经营管理水平的第一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在某些方面已不能适应新形势下的监管需要。
随着国际国内金融形势的快速变化,中国版“偿二代”的规划和建设也迅速提上了议事日程。今年1月,温家宝总理在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上明确指出,金融监管要借鉴国际金融监管改革的最新成果,完善监管规则,更新监管理念、制度和方式,不断提升监管的有效性;保险业要强化偿付能力监管。4月18日,保监会正式启动我国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建设,保监会主席、第二代偿付能力建设领导小组组长项俊波在会议中强调,建设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是保监会党委贯彻落实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顺应国际金融保险监管改革潮流,为实现保险业持续健康发展所做出的一项重大举措和战略部署,计划用3至5年时间建成。
采用“三支柱”
作为中国版“偿二代”整体框架设计的研究者和参与者之一,北京大学金融数学系主任吴岚称,我国第二代制度体系充分借鉴国际先进经验,顺应国际保险监管改革的潮流,坚持与国际接轨的大方向,采用国际通行的“三支柱”整体框架。
据吴岚介绍,中国版“偿二代”的第一支柱是“资本充足要求”,其核心思想和主要内容是根据对保险公司实际资本和基于风险的资本水平的度量进行相应的偿付能力监管,主要以“资本充足率”作为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的基础,还包括资产负债评估标准、实际资本标准、最低资本标准和监管措施等。第二支柱是“风险管理要求”,是对保险公司内部围绕偿付能力管理的相关活动的监管要求,包括与偿付能力管理相关的结构治理、内部风险管理和偿付能力自评估系统的监管要求以及偿付能力现场监督检查的要求等。第三支柱则是“信息披露要求”,主要是与偿付能力相关的透明度监管要求,包括对监管部门的报告和对社会公众的信息公开披露。
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欧盟偿付能力II(以下简称”欧II“)、巴塞尔II和巴塞尔III均采用‘三支柱’的整体框架,而且巴塞尔II还经过了实践检验。
三支柱”在理论基础、具体实践等方面较为成熟,值得中国借鉴。我国保险市场具有新兴市场经济体的特征,与国际发达保险市场不同,业务快速增长、资本收益率基准较高,商业保险只有近20年的历史,风险积累有限,企业和产品的发展尚不充分,因而在设计中国版‘偿二代’的过程中,有必要充分考虑中国保险业的实际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