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攻略】严重疾病保险是人寿保险吗?
严重疾病保险是人寿保险吗?死亡责任的严重疾病保险和年金属于人寿保险合同。在这里,我们从部门的权力等级和文件的有效性等级出发;第九十二条的立法初衷;保险产品的定义,这三点。
大病保险是否是人寿保险,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涉及到千千万万的家庭利益,但却被很多人忽视了。
由于《保险法》第九十二条:
第九十二条 经营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依法撤销或者宣告破产的,其人寿保险合同和责任准备金必须转让给其他经营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经营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不能与其他保险公司达成转让协议的,应当接受转让。
大病保险是人寿保险吗?大病保险是健康保险还是人寿保险?
首先,从部门权力等级和文件效力等级来看:
《保险法》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的正式法律,《人身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只是中国保监会的业务管理规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权力机关和国家级单位;中国保监会只是国务院的下属部门,排名靠后的部级机关。从水平上看,两者只是爷爷和孙子之间的比较。爷爷只听孙子的话。如何用中国保监会的文件解释全国人大发布的法律?
《保险法》第九十二条中的人寿保险合同包含哪些产品?义重大,要么由《保险法》直接解释,要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发布立法解释。此外,没有权威的声明。
其次,从九十二条的立法初衷来看:
全世界大多数国家,如果保险公司破产,人寿保单将被转移。
在金融三驾马车中,与银行和证券资产相比,保险具有流动性低、持有时间长的特点。以人寿保单为例,投保人购买后通常持有终身保险,在持有期间不会轻易退保或兑现。
但是,作为一般投保人,没有能力准确判断如此长期的经济和金融环境,因此必须有政府的信心;
只有政府提供信用背书和风险保障,投保人才能对保险市场保持信心,敢于长期购买和持有。
目前国内只有保险有这样的政府信用背书,证券机构和银行都没有。这是由保险资产的性质决定的。
因此,从立法初衷来看,带死亡责任的长期大病保险和年金保险应属于人寿保险合同。
最后,从保险产品的定义来看:
死亡责任大病保险既符合人寿保险的定义,又符合健康保险的定义;它可以分为人寿保险或健康保险,两者之间没有冲突。保险产品的相互整合本身就是一种趋势。
基于上述原因,我一直坚持认为,死亡责任的严重疾病保险和年金保险属于人寿保险合同,肯定会受到《保险法》第九十二条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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