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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财产保险案例分析

许秋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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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1992年2月21日,甄宝珠再次向保险公司购买家庭财产还本保险计20份,每份保险金额为6000元,保险的种类包括房屋、家财、附加盗窃和场头火灾险。因该盗窃案一直未能侦破,甄宝珠财产损失很大。“免责条款”被判无效丹阳法院经审理认为,甄宝珠、保险公司之间的财产保险合同关系,双方当事人无异议,应予认定。保险公司不服上述判决,向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认为,甄宝珠没有证据证明其家中被盗的财产价值,且被盗的财产不在保险范围内,请求二审法院公正判决。镇江中级法院经审理认为,甄宝珠为避免可能发生的意外情况,使其家庭财产遭受损失,购买了保险公司出售的家庭财产还本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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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随着人们保险意识的提高,为保障家庭财产安全,不少人选择购买家财险。下面以一则家庭险的案例来进行分析,介绍相关家财险知识。
案例
  江苏镇江一居民在买了家庭财产保险后,家中被盗索赔时却遭到保险公司的拒绝。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是:保单中的免责条款且被盗数额无法确定。近日,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保险公司的抗辩理由不成立。
 为家庭财产买保险
  镇江市民甄宝珠于1989年11月17日购得6份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市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承保的家庭财产还本保险,为其住宅内的家财投保。保险存单上注明保险公司承保的城镇居民财产保险种类为家财险和盗窃险,保险金额分别为3000元;承保的农村居民财产保险种类为房屋险(保险金额为3000元)、家财险(保险金额为2500元)和场头火灾险(保险金额为500元)。
  1992年2月21日,甄宝珠再次向保险公司购买家庭财产还本保险计20份,每份保险金额为6000元,保险的种类包括房屋、家财、附加盗窃和场头火灾险。上述保险存单每份存款已支付保费50元,保险期限1年,到期已支付保费可返还投保人。如期满后不领取存款,保险存单继续生效。
财物被盗保险拒赔
  2007年4月30日夜,甄宝珠的住宅被盗,当晚便向公安机关报案并随即提供了被盗物品的品种、数量和价值(酒类按市场价计算、金首饰及纪念手表按购买价计算)。因该盗窃案一直未能侦破,甄宝珠财产损失很大。甄宝珠想起自己购买了十多年的家庭财产还本保险,于是就带着房产证、财产保险存单、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和信访回复函等到保险公司申请索赔。
  大大出乎甄宝珠的预料,保险公司的人员告诉甄宝珠说,她主张的损失没有依据。保险公司的理由是:财产保险存单上注明了赔偿按出险当年家庭财产保险条款执行,目前保险公司执行的是1997年度的家庭财产保险条款,该份保险条款规定,烟酒、艺术品和金银手饰等是属不保财产,而甄宝珠主张的正是酒、金手饰等损失,因此保险公司可免除赔偿责任。
  甄宝珠于是向镇江市丹阳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保险公司赔偿自己的被盗家财损失24452.64元。
“免责条款”被判无效
  丹阳法院经审理认为,甄宝珠、保险公司之间的财产保险合同关系,双方当事人无异议,应予认定。甄宝珠的住宅被盗,属于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理应依约对甄宝珠的被盗损失进行理赔。因保险公司无证据证明向甄宝珠提供1997年以及之前的家庭财产保险条款,并就保险公司的责任免除或责任限制条款向甄宝珠明确告知,故责任免除及责任限制条款依法不对甄宝珠产生效力。
  2007年5月,丹阳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支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甄宝珠被盗家财损失24452.64元。
  保险公司不服上述判决,向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认为,甄宝珠没有证据证明其家中被盗的财产价值,且被盗的财产不在保险范围内,请求二审法院公正判决。
  镇江中级法院经审理认为,甄宝珠为避免可能发生的意外情况,使其家庭财产遭受损失,购买了保险公司出售的家庭财产还本保险。每份保险的存单上均注明了保险期限为1年、险种为家财险和盗窃险,同时还注明到期后已支付保费可返还投保人,如到期不领取存款,保险存单继续有效。因此,双方的保险合同关系成立。甄宝珠家中被盗的事实,有公安机关所出具的证明予以证实。虽然甄宝珠所提供的被盗财产价值的证据均为间接证据,但保险公司未提供证据证实,其在甄宝珠购买保险时,明确要求甄宝珠提供投保财产的范围、价值等有关材料;也没有证据证明在甄宝珠购买保险时,已经向其表明了不承保财产的范围。故保险公司称甄宝珠没有证据证明其家中被盗的财产价值,且被盗的财产不在保险范围内的上诉理由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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