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出险后投保 客户岂能这样做
近年来,各地骗保案件屡有发生。下面我们介绍一起相关案列。被保险人投保前发生事故,却在保险期间向保险公司报案出险,经保险公司深入调查并取证,确认被保险人出险时间不在保险期限内。在事实与证据面前,被保险人终于承认错误并主动放弃索赔。
客户出险迟报案 现场查勘已修换
2010年8月27日8时30分,被保险人某医院向保险公司报案称:8月23日15时,正在为病人进行正常诊断检查的核磁共振,突发扫描中断并停机不能工作。被保险人随即向核磁共振服务商咨询并报请维修,经服务商检测认定,其射频放大处理集成线路板因瞬间高压损坏,报损金额17万元。
接到报案后,保险公司立即做好现场查勘准备,赶赴现场进行查勘。但现场查勘看到的核磁共振运转正常,其受损部件已被维修、更换完毕。经过查验承保信息,被保险人于7月28日为所有的专用设备,向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器损坏险,保险期限自2010年7月29日零时起2011年7月28日24时止。其中承保1台核磁共振,保险金额为13751468.03元,并特别约定每次事故免赔额为损失金额的10%或人民币3000元,以高者为准。同时,经核对被保险人相关账册及固定资产明细卡获悉,被保险人仅有1台核磁共振,厂牌为西门子,仪器编号为9120771008。
明察秋毫现疑点 调查取证铁如山
2010年8月27日10时许,保险公司赶赴被保险人处,并前往核磁共振检查室。现场查勘所见,由南至北排列两套机组,南侧一套由4组机柜组成,北侧一套由3组机柜组成,在A套机组的西侧有一正常工作的稳压装置,系上海斯沃夫电气有限公司生产。B套机组的西侧垂放着一块已被更换的射频放大处理集成线路板。而此次被保险人报案出险的是B套机组中的B2机柜。经查勘确认,被更换的射频放大处理集成线路板,与核磁共振射频放大处理集成线路板型号、编号一致。
据被保险人该医院后勤处宋处长介绍:服务商在接到被保险人报修后,委派维修技师张某、田某于2010年8月24日上午到达被保险人处,并对受损的核磁共振进行拆检。经过两天的停机检测,最终确认射频放大处理集成线路板因瞬间高压发生损坏。随后,维修技师对受损的线路板进行了更换,该核磁共振运转恢复正常。
由于被保险人延迟报案,且未及时通知保险公司便已维修更换完毕,保险公司觉得蹊跷,因此决定进一步深入调查与核实。一名查勘人员继续与宋处长交流,并向其提取服务维修单、维修发票、检查保养维修记录等单证;另一名查勘人员则悄悄走到核磁共振检查室旁边的操作室内,与正在工作的操作技师肖某攀谈起来。查勘人员通过聊天,获悉本院仅有一台核磁共振,且该机器上月15日发生过射频放大处理故障;同时,查勘人员对该核磁共振为患者检查的使用记录进行调阅,并迅速将其7月至8月的使用记录进行了拍摄,以作为本案的重要单证。
保险公司通过查对使用记录发现:2010年8月23日核磁共振检查患者12例,8月24日核磁共振检查患者24例, 8月25日核磁共振检查患者11例。从以上数据分析,保险公司认定8月24日该核磁共振一直在工作、在使用。
保险公司在调阅检查保养维修记录时,发现其记录仅有一张,但页码却是11页,并且记录时间从2010年8月1日始,而询问之前记录时,被保险人却说没有。保险公司对其提供的客观性表示质疑,因医疗设备精密、昂贵,被保险人应认真登记检查保养维修记录,尤其是核磁共振在元件、部件方面由服务商更换的,均应如实记录。
另外,维修服务商还未给被保险人提供维修发票,因此保险公司仅调取了服务维修单。在查阅服务维修单时,虽然其维修时间、维修项目等内容均与被保险人所描述一致,但保险公司还是根据维修单上的联系方式,拔通了电话;接听电话的正是维修技师张某,张某确认被保险人于8月23日发生高频功率放大器故障,但其言词闪烁,并以异地出差为由迅速将电话挂断;接着查勘人员立即又与查勘技师田某联系,经电话核实获悉,7月中旬,田某与张某到达被保险人处,并对被保险人所属核磁共振,更换了其射频放大处理集成线路板。
在面对两个维修技师不同的回答,保险公司决定与位于上海的服务商总部联系,并将服务维修单传真过去、提请服务商总部确认。同时,请其帮助提供一下维修技师7月至8月的考勤表。在了解保险公司用意后,服务商总部积极配合,并将其维修技师考勤表传真过来。通过原始考勤表,并与服务商总部核实确认:7月16至21日,张某、田某出差到某医院,即被保险人处;8月24日张某出差到石家庄某医院、田某出差到青岛某医院;8月25日张某、田某出差到承德某医院。
先出险后投保,这是一种违法的行为。身为投保人也应该这样做,这不仅违反相关法律,而且有违社会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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