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邦保险第三者责任险案例
都邦保险第三者责任险案例
某日,一处商场意外起火,大火烧伤了当时正在购物的部分顾客,其中有一位正是该商场的员工王小姐。王小姐当天正在休假,拗不过朋友的要求来到平时上班的商场购物,不料却遭遇了火灾。王小姐和朋友都被不同程度的烧伤,当时就被送往医院就诊。
由于这座商场已经投保了火灾责任险,所以当她们两人将相关医疗发票提交商场要求给予赔偿的时候,王小姐的朋友顺利得到了保险公司的赔偿。但王小姐本人却因为是商场员工而被拒赔。
保险公司认为,王某是商场员工,不属于第三者责任范围内。之后商场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经法院审理,判决保险公司履行赔偿义务。
法院是依据什么来判定保险公司赔偿王小姐的呢?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和第十一条的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同时因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当时王小姐是以消费者的身份在商场购物,所以她应当和其他消费者一样受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得到赔偿。
都邦保险提示:
公共营业场所火灾责任保险条款规定:保险责任是在保险有效期限内被保险人依法从事生产、 经营活动,被保险公共营业场所发生火灾,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
火灾责任保险条款的除外责任是针对“被保险人或其代表、 或其雇佣人员、 或为其服务的任何人所有的或由其保管或控制的财产的损失,以及上述人员的人身伤亡”的。
也就是说,受害者究竟是不是第三者,需要在具体的实物操作中区分:火灾发生时受害者究竟是雇用人员还是非雇佣人员。从根本上说,也就是要认清保险条款中的第三者是如何定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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