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赔到底难不难
好像在大家的印象里,保险公司的代名词就是“这也不赔,那也不赔”。但最近看了很多关于保险的判决书后发现:其实在保险理赔的官司中,特别是当涉及到两年不可抗辩的条款,法院会明显的偏向消费者,而保险公司才是弱势的那个。今天就从两年不可抗辩条款的角度跟大家谈谈保险公司的弱势之处。
一、什么是两年不可抗辩条款
根据《保险法》第16条规定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简单来说,只要保险合同成立超过两年,即使客户未如实告知,保险公司也不能单方面解除合同。
所以医疗险和意外险这种保障期在一年的产品不适用于两年不可抗辩条款。
为什么会有这样的条款呢?因为在《保险法》还没有“两年不可抗辩”的年代,确实有些保险公司,因为一点小问题就把已经长期缴费的客户拒赔了,导致了消费者对于保险行业的不信任。
那个时候,只要消费者有一点小问题,缴了十几年的重疾险,只要保险公司说失效就失效了,消费者自然不敢买保险,保险公司也卖不出保险。所以两年不可抗辩条款的出现极大的保护了消费者的权益,也慢慢将保险公司推向了弱势的境地。
二、保险公司真的很弱势
保险公司到底有多弱势,这里给大家举一个案例。
案例分析
2015年1月,王某为自己购买了一份重疾险。2018年8月,也就是3年半后,李某感觉身体不适,前往医院就医,被确诊为慢性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然后李某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
但保险公司经过调查发现,李某在投保前(2014年8月)曾患有贲门损伤伴消化道大出血和急性肾功能衰竭,但李某在投保时,并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公司遂做出拒赔的决定,并宣布解除合同。李某不服,便把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判决的结果令人大跌眼镜,法院判定保险公司应该对李某进行赔付,而理由就是,由于李某的保鲜合同已经成立了三年零七个月,根据两年不可抗辩条款,保险人应当承担起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但我们知道,李某之前在2014年得过急性肾功能衰竭,这可不是什么小病,一般来说在投保时,如果如实告知,重疾险是肯定过不了的。所以李某在带病投保的情况下依旧理赔成功,保险公司确实弱势。
三、健康告知仍然很重要
看了上面的案例,很多朋友可能会说,那咱们也能带病投保了,只要挺过开始两年,之后如果出险,保险公司也没办法。有关于这个观点,锦妹的态度很明确,绝对不推荐,如实告知很重要!
如实告知不仅仅是为了化解道德风险,从投保人自身的利益出发,也是最好的选择。
1拒赔一旦打官司,耗时耗力
如果已经走到了打官司的这一步,说明保险公司已经拒赔了。根据2018年各大保险公司理赔报告来看,理赔平均时效在1到2天,较2017年的3天也有了很大的进步。
可如果是要去跟保险公司打官司,理赔款就遥遥无期了,而且如果是赔付都要打官司了,估计被保人得的也不是小病,一边打官司,一边治病,真的好吗?打官司赢了还好,如果输了,那就是没了夫人又折兵。
2真的能确定可以熬过两年?
《保险法》中说的很明确,如果2年内,保险公司发现客户有未如实告知的情形,可以直接解除合同,理赔自然无从谈起。
保险的本质是为我们排除风险,可如果投保人一开始就是存在带病投保的心理,如果两年内出险,之前的合同不成立不说,保障也没了,这就是在给自己制造风险,其中利害大家一定也很清楚。
3如实告知很重要
其实并不是只要身体有问题保险公司就直接不给大家保。因为除去拒保,还存在加费、除外的情况,如果自己身体确实有问题,但是保险公司仅仅是做出了加费或者一些部位除外,大家还是可以权衡利害后再决定要不要投保。
带病投保,又不如实告知一定是不推荐的。
就算存在两年不可抗辩条款,来保障消费者的权益,但是这项条款的前提也是如实告知,同样的情况,可能之前法院判了保险公司赔,之后可能就是换一个判法。对于咱们来说,不能给自己增加风险。
保险方案
热门文章
最新文章
先生
女士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