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外伤害险理赔案例;旅游险是否保自杀
很多人认为意外保险就像鲜花一样灿烂,理赔就像迷宫一样令人困惑。意外保险真的很烦人吗?接下来,我们将分析一个工伤保险理赔案例,具体体会工伤保险理赔中应注意的事项。
安徽游客李某和他的妻子参加了当地旅行社组织的为期5天的北京之旅。到了北京的第二天,妻子醒得很早,发现丈夫李没有在床上。后来,她被告知李躺在酒店外面的地板上,无法医治。调查结论,对李某的死亡是警察问题:通过实地考察,法医鉴定,访问群众等工作,根据获得的证据,得出以下结论,李某高下降导致颅脑受伤死亡,这个人死了不属于刑事案件。
保险公司曾经到达现场进行查勘。李某与其妻子居住的房间在该酒店的4022房间,距离地面86米,活动窗完全开启后,窗口高1.05米,宽0.5米。家属料理完丧事后,向保险公司提出了支付保险金25万元的索赔申请,保险公司以出险原因是李某死于自杀,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为由拒绝赔偿保险金。
这起意外伤害险理赔案例最终诉诸法律。法院认为:保险公司签发的以李某等为被保险人的保险单及保险公司提供的旅游安全意外伤害保险条款共同组成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根据保险条款,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的范围是,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而死亡的,保险公司承担给付旅游意外伤害保险金每人24万元,意外身故丧葬费每人1万元的保险责任。
因此,本案的焦点就在于被保险人李某在旅游住宿期间因坠楼身故,是意外伤害事件还是自杀。如果是意外伤害事故所造成的被保险人死亡,保险公司应当给付保险金。如果李某死于自杀,那么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意外伤害险理赔案例评析:问题在于谁该对李某是否是自杀承担证明责任。证明责任,简而言之,就是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并加以说明解释的责任。如果当事人不能提供证据或者提供的证据不能支持其主张的,导致要证明的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状态的时候,那么当事人就要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由此可以看出,证明责任的分配是一个关乎胜败的选择,准确分配证明责任的前提在于准确的理解法律规定。
本案涉及保险法第22条的规定。保险法第22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按照保险合同请求保险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保险人按照合同的约定,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根据该条款,本案原告方面的举证要求,就是完整的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即能够证明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损失程度,而且提供这些证明和资料的责任范围以“所能提供”为限。
现在本案原告向法庭提供了事故性质(李某死亡)、原因(高坠致颅脑损伤)、损失程度(25万元)的证明材料。保险公司如果拒绝承担保险责任,认为李某系自杀而死,那么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证明责任。保险公司虽然推理认为李某系自杀有其合理性的一面,但是并不具有让人信服的程度。保险公司的推测相对于原告的证据,明显处于证明弱势的地位。事实上,保险公司的推测并不能排除李某梦游导致坠楼死亡的可能。而且常理告诉我们,自杀是人类非常反常的故意终止自身性命的行为,一般都是需要有自杀动机的,如果没有充分的理由,一般不会轻易的认定为自杀。比如上海浦东审结的一个意外死亡的保险纠纷案,一个年轻妇女在生产后40天,因为产后抑郁症自杀,警方在调查过程中,发现产妇多次流露轻生的意思,因此得出了自杀的结论。为此保险公司的拒赔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因此,在这里提醒广大朋友,在保险法关系中,不仅涉及死亡或自杀等旅游意外伤害保险条款问题,还有涉及死亡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合同给付人寿保险中的保险金。对于自杀问题,保险法中有专门规定,非凡情况下保险公司也会因此而拒绝承担支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是像这种情况分析,如果保险公司拒绝支付保险金被保险人自杀,所以保险公司应该自杀的事实被保险人提交可靠的证据进行证明,在没有确切证据的情况下证明,一般不会轻易识别自杀的事实。
基于这样的法理和分析,李某的家属作为原告,要求保险公司赔偿25万元的意外伤害和丧葬费用,最后得到法院的支持,即保险公司向李某的家属承担25万元的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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