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赔案例,西藏旅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理赔案例
西藏是一个很多人都想去的地方,因为与城市不同的地方,但同时很多人担心购买保险,很难要求赔偿。被保险人在西藏旅游时发生意外事故,被保险人死于急性高原病。保险公司认为高山症致死不属意外伤害事故而拒绝赔付,死者家属为此将保险公司告上法院。据了解,广州中院作出终审判决,支持了家属的赔偿请求。
旅行爱好者小敏每年都会去西藏度假,2002年5月23日,小敏和他的两个朋友再次来到西藏旅行。28日下午,小敏和随行人员抵达阿里普兰地区大金山神山脚下。第二天上午11时多,小敏和同伴开始转山。转山开始不久,小敏感到不适。到达第一个朝拜点后,小敏先期返回住处。5月30日早晨6时多,情况越来越差的小敏被送至冈底斯山藏医学院门诊部治疗,并被确诊为急性高原病。5月31日凌晨2时50分,小敏因抢救无效在医院去世。
此前,小敏为一家保险公司投保过基本险、养老险和附加人身意外伤害险。小敏的父母作为受益人,向保险公司申请赔偿10万元,但被对方拒绝。保险公司的理由是本事故不属于意外伤害事故。小敏父母遂将保险公司告上法院。
开庭时,保险公司提出,第一,小敏死于山病,保险条款明确规定疾病死亡不属于保险范围;第二,西藏是一个高海拔地区,从疾病到死亡有一个渐进的过程,因此小敏罹患高原病不是突发事件;第三,小敏患病后如果及时自救或者寻求帮助,高原病也并非不可抗拒。天河区法院一审认为,小敏入藏前,身体健康状况并没有异常,他本人也曾经多次到西藏旅游,因此小敏事前不可能预料到肯定会得急性高原病,也不可能预料到自己会因高山症导致死亡的后果。另外,小敏所受到的是自然伤害,因此小敏的死亡符合意外伤害的构成要件。据此,法院判定保险公司向小敏父母支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金10万元。
保险方案
热门文章
先生
女士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