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航空意外险的保险理赔金究竟能否作为投保人的偿债资产?
马航失联事件,传出有数家银行开始排查其马航失联客户是否购买过航意险,以期将保险金强制用于偿还银行债务。这个消息一出,很多人都傻眼了!怎么和银行有什么关系?不少人对“银行垂涎保险金”一事表达了愤怒。那么,保险理赔金究竟能否作为投保人的偿债资产?
保险金能否用于强制性偿债,关键在于它是否被认定为被保险人的遗产。《保险法》在第四十二条里是这么写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也就是说,在没有明确指定受益人的情况下,保险金会被认定为被保险人的遗产,是可以用来偿还被保险人生前债务的,债权人也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反之,如果投保人有明确的保单受益人,则保险金属于投保人生前已处分的财产,而不是投保人的遗产。最高人民法院1988年3月《关于保险金能否作为被保险人遗产的批复》中就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
“人身保险金能否列入被保险人的遗产,取决于被保险人是否指定了受益人。指定了受益人的,被保险人死亡后,其人身保险金应付给受益人;未指定受益人的,被保险人死亡后,其人身保险金应作为遗产处理,可以用来清偿债务或者赔偿”
目前航空意外险一般采用电子保单进行投保,为了简化手续,受益人一栏通常都默认为“法定”,也没有销售人员主动提醒客户可以指定受益人,事实是客户在需要指定的情况下也很难进行更改,而这一现象已成为业内的潜规则。
2003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下发的《关于审理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此问题进行了明确。《解释》的第四十八条规定:“人身保险合同的受益人栏中只填写‘法定’字样,视为未指定受益人。”
看来以后所有的保险都不能写“法定”。所以,保单所默认的“法定”状态相当于根本没有指定受益人。在被保险人留有债务的况下,一旦银行申请强制偿债,保险公司就必须把保险金支付给银行。
付了保费却实际上为银行买了份保险,这事遇到谁都会吐血的。这显然有违投保者最初购买航意险的初衷,也失去了保险本身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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