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上牌照电动汽车出险;保险公司是否理赔?(案例)关于保险的相关案例。
电动车以其低碳、环保等优点深受消费者的喜爱,在我国大多城市的交管部门,对四轮电动车、老年代步车都持有宽容态度,一方面是由于地方政府支持四轮电动的发展,另一方面是国家缺少行业相关标准。那么,未上牌照的电动车出险后,保险公司是否给予理赔呢?
案例回顾:
年近七旬的戴先生在2014年新买了一辆赛驰牌电动轿车,可是没想到车子开了不到半年就出了事故,戴先生在过十字路口时闯红灯,与骑电动三轮车的李某相撞,致使李某车辆损坏,人也受了伤。交警出具的事故责任书上认定,戴先生当时是驾驶其他机动车,负事故全部责任。事后李某被送至医院住院治疗,双方达成调解,由戴先生赔偿李某医疗、误工等多项费用共计10000余元。
戴先生说自己为人一向很谨慎,刚买了车子就去保险公司投了交强险,保险到2015年2月才到期,戴先生认为保险公司理应为这次事故埋单。然而当戴先生带着各种票据来到保险公司理赔时,却被告知他驾驶的是电动轿车,不是机动车,保险公司不予理赔。无奈之下,戴先生一纸诉状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保险公司在法庭上陈述,戴先生并未在购买保险时告知该车无法上牌,也没有相应交警部门认可的驾驶证,因此保险公司不应当承担保险责任。而戴先生告诉法官,在购买电动轿车后,他就打算去公安机关上牌,但是公安机关说他的车子不需要领取行驶证。戴先生同时出示了自己投保的交强险保险单,其中载明:厂牌型号为赛驰GD-05,排量为0,功率为5kW,同时代收车船税110元。“既然保险公司办了我的保险,就应当给我理赔。”戴先生说。
法院分析:
宜兴法院经审理认为,从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书来看,已经将戴先生驾驶的电动轿车认定为机动车,且保险公司在明知为电动轿车的情况下仍为戴先生办理交强险的投保事宜,故戴先生与保险公司之间的机动车保险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约履行各自的义务。
对于戴先生驾驶的电动轿车,我国法律法规并未明确规定该车需要申领牌照、办理行驶证,也未明确规定需要何种驾驶资格来驾驶该种车辆,且戴先生具有摩托车驾驶资格,所以不应当认定戴先生未取得驾驶资格。法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戴先生电动轿车造成的第三者损失共计6715元。
温馨提醒:
1.据了解,目前市场上的四轮电动车,无法在全国任一城市顺利上牌照。
2.有些城市虽然制定了一些地方政策,允许四轮电动车上牌,但是这是需要驾照的。也是在支持四轮电动车的发展,但实际上会增加企业生产成本和最终用户的使用成本,导致四轮电动车价格有所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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