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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年年底,怀远县城关镇居民胡某于包了一辆皖小型变通客车带着两个女儿小静(5岁)和小玲(2岁)回乡下老家过年。谁知天有不测风云,当车辆行驶至怀远县荆芡乡境内沿S225线自东向西时,突然被被告陈某驾驶的被告金轮公司所有的轻型厢式货车追尾相撞,造成胡某的两个女儿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
事故经怀远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陈某负此起事故的全部责任。经医院诊断,原告小静的伤情为头颅外伤综合症、原告小玲的伤情为颅脑外伤综合症。在两原告住院治疗期间,被告陈某支付相关费用3000元。胡某认为由于被告的过错,给两原告及家人造成较大的精神伤害,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两原告医疗费、交通费200元、车辆损失费3000元、车辆租赁费26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费用共计14233.36元,扣除被告已支付3000元,尚应赔偿11233.36元。
法院审理认为,怀远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对本案所涉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形成原因及当事人责任的认定,符合事实及法律规定,予以采纳。通过庭审调查得知被告陈某所驾驶的车辆在被告财保蚌埠分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和不计免赔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100000元,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和本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合计应赔偿12853.36元,上述款项中由被告财保蚌埠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医疗费3093.4元、护理费1299.9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60元、营养费360元、车辆修理费2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合计9113.36元,余款3740元中的1000元由被告财保蚌埠分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剩余2740元由被告陈某赔偿,因被告陈某已支付3000元,故不再承担赔偿责任,被告金轮公司作为肇事车辆的法定车主,也不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遂依法判决被告财保蚌埠分公司赔偿两原告医疗费、车辆修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费用10113.3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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