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盗车失而复得怎么办,如何处理赔偿问题?
案例:2008年10月,一位先生买了一辆车。当他从一家保险公司购买了车辆损失保险时,他还为整个车辆失窃投保了附加险。经双方确认,保险金额为80000元,保险期为一年。根据合同有关盗窃保险的规定,如果萨先生的车被盗,保险公司将根据保险金额支付全额赔偿。
去年四月,撒先生的汽车被偷了,他立即向公安机关和保险公司报告,但直到8月份才找到。因此,撒先生凭公安机关的证明向保险公司索赔,而后者则向上级机关索赔。九月初,撒先生被盗的轿车被公安机关查获,保险公司将车取回,但这时撒先生不愿收回轿车,而要求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支付8万元的保险金及利息。保险公司认为,既然被盗轿车已被找回,由此引起的保险赔偿问题就不存在,撒先生应将车领回。由于意见不与,双方诉至法院。经调查审理,法院最终判决轿车归保险公司所有,而保险公司需向撒先生赔偿保险金6.4万元。
解说:显然,本案的焦点是撒先生的车三个月后是否被盗并被追回。保险公司应该付保险金还是还车?根据保险公司的保险条款,车辆盗窃和抢救是指对整个车辆的盗窃、抢劫和抢劫。经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立案侦查,证实满一定时间(大部分为3个月)没有下落的,由保险人在保险金额内予以赔偿。
保险业内人士指出,一般情况下,当被盗的车辆被公安机关追回,假使被保险人看到车辆已不值被盗前的价格,大多会选择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而根据全车盗抢险条款第六条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后被找回,保险人尚未支付赔款的,车辆应归还被保险人。
保险人支付赔款的,应将该车辆归还被保险人,同时收回相应的赔款。假使被保险人不愿意收回原车,则车辆的所有权益归保险人,被保险人应协助保险人办理有关过户手续。换句话说,被保险人确实具有决定拿回车辆还是要求保险赔偿的优先选择权。
因此,由于撒先生与保险公司的合同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双方都应遵守。在这种情况下,虽然撒先生的被盗汽车被公安机关扣押,但它属于保险合同规定的三个多月盗窃责任范围。因此,法院判决撒先生的轿车归保险公司所有,而保险公司需按合同支付撒先生保险金是合理的。至于为何不是按照8万元的保险金额全额赔偿,则是根据全车盗抢险有关每次事故应赔偿损失总金额的百分之八十的赔偿额度规定,保险公司应赔偿撒先生8万元80%=6.4万元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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