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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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些日子,徐某刚刚考取了驾照。随后,他便利用午休时间,驾驶公司车辆在公司厂房内练车。不料,公司另一职员李某刚好从办公室出来,没有看到徐某驾驶的汽车,而徐某也没能及时刹住车辆,车辆右前部撞到了李某的左腿上,造成李某粉碎性骨折。
事后,李某花费了3万余元治疗。为此,李某将徐某告上了法庭。交警部门及法院认为,本案并不是在法定道路上发生的,所以不应作为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公司老板得知此事后,第一时间与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进行了联系,要求保险公司对李某进行理赔。但是保险公司却认为,车辆所上的交通保险,针对的是车辆在正常行驶过程中所引发的交通事故。但是单位厂房之内并不是法定的道路,所以李某的损伤并不在保险公司的理赔范围之内。
律师说法
律师分析认为:投保人在进行投保之前,都会与保险公司签订一份保险合同。而该合同,也肯定是符合我国相关保险法规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也就是说,徐某驾车将李某撞伤,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之内。虽然法院并没有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对本案进行处理,但是这与保险公司正常进行理赔并不冲突。保险公司应该按照双方合同的内容,正常对李某进行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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