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车路上行驶撞伤人怎么处理?;法院判保险公司理赔

关于保险理赔的相关知识,我们是非常有必要了解的,我们一起来看一则关于保险的案例:韩女士住在芝罘区,她自己有一辆货车,去年五月,她在一家保险公司买了几份车辆保险单。保修期为1年,一月初,她的司机把货车开到一个城市十字路口,与一个拐角的自行车司机相撞,造成对方受伤,并损坏了两辆车。交通事故证实了交通事故,双方承担了同样的责任。
事故发生后,伤员住院,医疗费用超过2万元。经鉴定,残疾达到十级残疾,事故发生后,交警调解,韩女士赔偿了伤员的医疗费用、伤残赔偿,共计50000多元。
事件发生后,韩女士与保险公司办理了相关手续,理赔。然而,她被拒绝,因为她的货车没有检查和超载,这不在索赔范围内。
听到这一理由,韩女士不愿意了:当初投保时,怎么没说这种情况不赔?保险公司称已经告诉了,而且韩女士本人也在保险合同中的免责声明处签字了。这时候,韩女士细看投保单,发现确有一处声明,声明处还有她的签字。韩女士说,自己从来没见过这一条款,也没签过名。为此,双方也公堂上见了。
法庭上,韩女士称签名不是她本人写的。她当庭向法院提出司法鉴定。不久,鉴定结果出来了,该签字的确不是她本人所写。
此证据一出,韩女士有了能证明自己主张的有力证据,而保险公司对已履行了告知义务的主张没有证据来证明,这样以来,案情急转直下。
此案经法院审理后认为,因投保单上的签字并非韩女士本人所签,可以认定保险公司没有就免责条款向其做明确的提示和说明,因此,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遂判决保险公司赔付5万多元保险金。
法官认为:诚信原则作为一种诚信合同,应该贯穿于保险合同的全过程。保险人与被保险人是否诚信是衡量保险合同有效性的主要因素。因此,在保险合同订立之初,双方应承担相应的告知义务。不仅投保人要对自己的实际情况如实地告知保险公司,不应隐着瞒着,否则一旦查实,免责条款不产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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