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祸发生后理赔遭拒绝,因“行业惯例”

郑先生遇到了一件奇怪的事。他为他的卡车投保了车辆保险,但是他没有预料到付保险费和到达保险公司的保险费会有很短的时间差,但不幸的是,事故发生在这个时间差,郑先生的索赔因此被保险公司拒绝。郑先生拒绝受理,保险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日前,记者获悉,鄞州一审法院裁定本案保险公司应承担违约责任。
在9月22日向一家保险公司购买了车辆保险单。同日,双方签订自用卡车保险合同,约定保险期限为2004年9月27日至2005年9月26日。2004年11月21日,郑先生的卡车与一辆公共汽车相撞,造成两辆汽车损坏,车上许多乘客受伤。经交警鉴定,程先生对事故承担全部责任。
郑先生说,事故发生后,他花了8000多元修理自己的车,另外还要为受伤的乘客支付对方的公共汽车维修和医疗费用。事故发生时,他暗自庆幸自己及时买了车辆保险。然而,当他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时,他不再高兴了。保险公司发给他一份不予受理的通知,以保险费是在保险期满之后才支付的为由拒绝支付索赔。
郑先生觉得奇怪,他明明记得自己在投保当天,就把所有保费交给了保险公司的业务员,业务员还开给他一张发票,发票上的日期是2004年9月22日,但保险公司却拿出他们公司的抄单告诉郑先生,在他们的电脑记录里,郑先生的保费是在2004年11月25日交进来的,而车祸是在11月21日发生,刚好在交清保费的前4天,也就是说,保险费是在出险之后才全部付清的。根据保险单中特别约定的第3条保险费交清前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因此,保险公司有权拒绝赔偿。
谈判毫无结果。去年12月19日,郑先生将保险公司告上法院,要求赔偿8038元。郑先生手中的关键证据是2004年9月22日的自用卡车保险单和同日为保险业开具的一张特别发票。庭审中,保险公司对郑先生提供的证据真实性没有异议,但却提出,根据保险行业惯例,保险发票一般都是在出具保险单的同时开具的,发票上的日期不能代表保费在开票当日交清,保险费的交纳日期以电脑系统显示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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