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驾撞死人,保险公司仍要理赔

酒后驾车与摩托车相撞时,摩托车手当场死亡。死者家属将肇事者送交法院,要求保险公司在强制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酒后驾车免责条款”能否成为保险公司的“护身符
在审判过程中,原被告和保险公司就保险公司是否承担保险赔偿责任进行了辩论。被告声称,由于保险公司已投保强制交通保险,无论其责任或过错如何,保险公司应按照国家规定予以赔偿。该保险公司表示,按照国家规定,司机酒后驾车,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此外,强制保险合同的条款也有明确的约定。
该案件由高新区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认为保险公司的免责条款无效。保险公司赔偿死者家属110000元,并在保险公司范围内赔偿19131元。
法院认为:
首先,尽管国家颁布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二款规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仅就财产损失免责,对非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不予免除。就本案而言,原告诉请的损失为人身死亡损失,并非财产损失,故保险公司不能免责。
其次,尽管车主与保险公司签订了行业内部通认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其中第九条垫付与追偿款项中就明确约定对驾驶人醉酒的不予赔偿,但第九条并未纳入保险条款“责任免除”的专章之内。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要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应有明确的提示或提醒,否则应视为无效,除非保险公司举证证明双方另有约定。
一审判决后,该保险公司向成都中院提起上诉。昨天,该公司负责法务的工作人员称,免责条款是保险行业内部一种约定俗成的行规,他期待二审能够有所改变。
对此,成都另一家保险公司的法务部何经理表示,当前这类案件判赔的也有,判不赔的也有。作为保险公司,希望法院能够认定保险公司有向肇事者追偿的权利;也希望审判机关对该类案件审理能有一个统一标准。
法院回应:保护伤者权利是首位
法院判定保险公司在一定程度上为醉酒司机支付醉酒司机的纵容吗?对此,高技术法院认定强制交通保险是强制保险,其设立以保护和救助交通事故受害人为目的。对于受伤者来说,最紧急的事情是在无辜的人受伤后让身体痊愈。保险公司的赔付速度比肇事者的赔偿时间要快,更安全,更能保证受伤者的利益。不能因重视对醉酒者的惩罚,而忽略对伤者的利益保障。保障伤者的权利是第一位的。另外,交警在发现醉酒驾驶时,已对醉酒者“一律拘留十五天”;若发生事故,在《交通事故认定书》中也有相应责任认定。民事判决书重在解决民事、经济矛盾,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能为处罚过错而忽略其本身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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