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新车手续未完车祸撞死人理赔被拒
车辆过户后到保险公司办理报批,然而手续还没办完车祸就发生了,保险公司能否以手续未完成为由拒绝理赔呢?车主贺某就因此将保险公司告上法院。昨日,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支付理赔款18万元。
车主出车祸保险公司拒赔
去年1月26日,贺某从朋友林某手中购买了一辆二手宝来牌小客车。次日,办理了过户手续。同月28日,贺某与林某一起前往该车原投保的某保险公司办理批改车主手续。然而,2月18日,就在保险公司办理批改手续期间,贺某驾驶着该车将一横穿公路的女子撞倒,女子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市交警支队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双方各负同等责任。
事故发生后,贺某向该保险公司递交了索赔材料。保险公司却以贺某没有及时到保险公司批改被保险人为由拒绝理赔。贺某遂将该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支付保险金18万元。
法院一审判保险公司赔18万
保险公司认为,根据《保险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保险标的的转让应当通知保险人,经保险人同意继续承保后,依法变更合同。保险人收到变更的书面通知后,应当在保险单上批注。”虽然贺某已经提交了批改申请书,但保险公司还没有在保险单上批注,说明保险批改手续并未完成,因此,原车主与新车主没及时变更被保险人,保险公司有理由拒赔。
法院一审审理后认为,贺某和原车主前往保险公司申请批改变更合同主体,并递交了相关手续。保险公司收到书面批改申请书后,在申请书的下栏中“经办、核保”两处签上姓名和盖上私章。经办员、核保员是保险公司的办事人员,其在保险公司办理业务是代表公司的行为。至于保险公司的办事人员收到申请书后,有否在保险单上批注,该项手续是保险公司的义务,和被保险人贺某无关,应认为变更手续已办理完成。法院故判决保险公司应给付保险金1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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