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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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3日讯(记者王小军通讯员邹军朱伟)车辆驾驶中意外伤人,车主可求助交强险赔付。然而,如果撞的是宠物狗呢?近日,市法院审理了一起这样的案件:车主在赔偿宠物狗主人损失后,保险公司拒绝向车主赔付,车主遂将保险公司起诉至法院。
记者了解到,2012年12月7日,朱女士跟某保险公司签订交强险和 直通车 机动车保险合同各一份,给其所有的小轿车投保,其中交强险中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险金额20万元,保险期限2012年12月21日0时起至2013年12月20日24时止。2013年10月23日7时40分,朱女士驾车从新余某公司院内出来到院外路上时,因没有注意,将张女士饲养的白色泰迪犬压死。事故发生后朱女士报警报险,交警作出朱女士负全责的交通事故认定书。经交警调解,由朱女士一次性赔偿张女士损失费3000元。事后朱女士多次找保险公司协商理赔未果,引发诉讼。
庭审中,保险公司提出事故发生地点系住宅区,非公共通行场所,不应认定是交通事故;宠物主人没有宠物证,应不予赔付。法院审理后认为,朱女士驾驶机动车发生事故的地点并不是住宅区,而是通往住宅区的道路,该路是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点,在该地段发生的事故应认定是交通事故。同时,目前市场上饲养宠物犬的主人几乎都没有领取宠物证,我国法律并未规定禁止公民饲养宠物犬,也未要求饲养宠物犬应当办理犬类准养证的规定,故判决保险公司向朱女士赔付1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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