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午买交强险晚上出事理赔遭拒;A06
□法治报记者 周寒梅法治报通讯员 高岩
李磊下午刚为车子投了交强险,不料晚上便与杰克驾驶的摩托车行发生碰撞,导致杰克受伤入院治疗。因距离合同保单上条款约定的“次日零时生效”还有3个小时,保险公司便拒绝赔偿。为此,杰克将李磊和保险公司告上法院。去年12月,嘉定区法院判决保险公司需在交强险限额内担责,近日,二审法院依法维持了原审判决。
留学生事故受伤却索赔无门
2012年10月30日晚上,杰克骑着摩托行驶至嘉定区曹安公路花园路路口时,与李磊驾驶的普通客车发生事故。事故导致两车损坏,杰克受伤。事后,交警出具了事故认定书:杰克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李磊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杰克被送往医院接受治疗,共花费医疗费3万9千余元。此后,经司法鉴定确认,李磊目前遗留右上肢活动功能障碍、右眼溢泪症状分别构成十级、十级伤残。
为此,杰克便找到李磊、保险公司就赔偿问题进行协商,但保险公司却拒绝赔偿。无奈之下,杰克将李磊和保险公司一起告上了法庭。
“次日零时生效”衍生理赔“真空期”
杰克向法院起诉要求,两被告赔偿其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5万余元。上述费用,要求由李磊投保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先行赔付11万7千余元,超过部分由李磊承担30%的赔偿责任及律师代理费3000元、鉴定费1800元。
法庭上,李磊对事发经过和责任认定都没有意见,并同意依法赔偿杰克保险理赔范围以外30%的损失,但表示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公司则认为,李磊交完保费,公司出具保单后,保险合同已经生效,但是保险责任并没有随之开始。该起止时间在合同中有明确标明,即2012年10月31日零时起至2013年10月30日24时止,李磊对此并未提出异议,应认定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该时间约定亦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
随后,李磊又向法庭表示,事发后自己先行垫付的费用及产生的修理费希望一并在本案中处理,并向法庭出示了自己进行治疗医药费和车辆修理费用发票,以证明自己在事故中所受损失。
法院认定保单应当立即生效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根据李磊提供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正本)中记载的签单日期为2012年10月30日,故确认该保险合同于2012年10月30日成立并已生效,其载明的保险责任也应随合同一并生效。
此外,保险公司出具的交强险保单虽载明合同自次日生效,但该条款系该公司提供的格式条款,免除了该公司合同成立当天的赔付义务,加重了投保人的责任,应视为免责条款。
据此,法院依法作出判决,保险公司应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杰克11万余元; 杰克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李磊应赔偿杰克余款3万4千余元的30%及律师代理费,与李磊先行垫付等费用相折抵后,杰克应返还李磊1万3千余元。
一审判决后,保险公司提出了上诉请求。二审法院经审理后维持了原判。
(文中人物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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