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编自演”理赔诉讼;车险市场“生财有道”
虚假诉讼可捞得巨额理赔金、汽车维修不花钱反挣钱……不断翻新的车险欺诈事件频频发生,侵害着保险消费者的切身利益。本该用来减少事故损失的车险,缘何成为一些人牟利的工具?近日,闵行区检察院公布了一组车险诈骗犯罪的数据显示,2002年至2009年7年间,闵行区检察院共受理车险诈骗案件4件,但2011年至2012年此类案件增幅较大,共受案7件20人,车险欺诈俨然已形成一条利益链条。
实际上,检察院披露的只是保险欺诈的冰山一角,据了解,目前我国商业保险赔偿案件中,至少有20%是因为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诈骗形成的。针对车险诈骗的日益猖獗,专家建议应充分发挥职能部门、保险公司以及社会公众的作用,从制度规范、强化执法、行业自律等方面,严厉打击车险诈骗。 现状 车险诈骗数量增幅明显 据了解,2002年到2010年的9年间,闵行区检察院受理的保险诈骗案件一直处于低发态势,但2011年至2012年有大幅增长。仅2012年就受案5件17人。2011至2012年共受案7件20人,其中,提起公诉7件18人,涉案总金额高达122万元。
据闵行区检察院介绍,大部分车险诈骗案件不是一次性作案,且作案时间持续较长,保险公司的自查发现率低。在2011年至2012年发生的7件案件中,2次以上作案的有4件,占57%,且作案时间均在3个月以上。潜伏期最长的邓某保险诈骗案,时间跨度长达4年。在2006年12月 至2010年7月间,邓某利用伪造轻便二轮摩托车行驶证、虚构保险标的方法,共向24家保险公司理赔179起,骗取保险理赔款18.7万余元。 上海市律协刑事业务委员会主任林东品律师表示,与其他犯罪方式有着最明显区别的是,骗车险犯罪案件大多是经合谋的结伙犯罪。结伙犯罪者利益成链,犯案人数多在2人以上,这与车保理赔主体、对象、内容及牵涉的部门、环节、程序的特殊性紧密相关。大多数车的保理赔案,特别是金额较大的案件,多为双方事故或多方事故,涉及多方利益,而且需要经过报案、勘验、定损、修理、理赔等多个环节,一个人很难完成整个骗保行为,需要与相关人员结伙实施,犯罪主体则相对集中在投保方、理赔方和车辆服务方,且分布较为均衡。 成因 内部管理存漏洞 “想占点便宜,这种动机是绝大多数人犯案的主要动机”,闵行区检察院检察官曹晓烨表示,“部分保险公司在内部员工管理上,设定的入门门槛低导致人员流动性大,教育上重业务培训,轻道德和纪律警示,一定程度上滋生了职务犯罪和内外勾结骗保犯罪,而一些保险从业人员、伤残鉴定人员甚至交通执法人员碍于利益引诱和人情请托,在定损核价、伤残鉴定、事故认定等多个环节上利用职务便利违规或草率出具相关意见,为保险诈骗罪犯提供了条件,甚至构成职务犯罪或保险诈骗的共犯。”
此外,有些保险公司的小额理赔程序过于简易,审核不严,如某保险诈骗案中,罪犯是仅有小学文化的外来务工农民,却使用明显伪造的证件、编号全部一致的事故认定书和虚构不存在的派出所名字,在同一年度内向同一家保险公司索赔十余次得手。 骗保信息共享不畅 保险业内人士郭先生向记者透露,保险公司之间车险业务竞争激烈,为了抢夺更多的车险市场,获得更多的客户,业务人员在推销保险时会向客户做一些超出理赔要求的承诺; 实际理赔时又疏于去勘察事故的真实性,对实际的车损评估不准确,让当事人有机可乘。 此外,保险业内内部横向信息沟通不畅,目前各保险公司之间没有信息共享平台和沟通协调机制,投保人信息保密且鱼目混珠,信誉无评价等级,即使在一家保险公司发现异常理赔线索或发生骗保行为,仍可在其他保险公司继续多次投保,在一定程度上给逃避犯罪惩治创造了条件。此外,即使部分保险公司与公安经侦部门开展了一定程度的合作,但这种合作还未形成长效机制。郭先生还表示,目前车险赔款的两至三成流入骗赔者的口袋,骗赔行为已使部分保险主体车险业务出现亏损。 报案率低且难立案定罪 上海市律协刑事业务委员会副主任潘书鸿指出,保险公司面对大量的赔保案子,往往“抓大放小”,报案率低,对于保险定损和理赔审查不够严格,现场勘验与实物审查不到位。“事实上,大部分涉案人员作案后均未能被及时发现,即使有保险公司发现线索,也不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只是简单地作不予理赔处理,因此由保险公司主动报案后立案侦查的案件不到总数的一半。报案率低的重要原因之一是报案后难立案、难定罪,惩处不严、打击不力”,华东政法大学教授刘宪权表示,根据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个人诈骗金额在1万元以上或单位诈骗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才构成保险诈骗罪,车险金额普遍较小,单笔报案较难立案,即使公安部门介入侦查,若最终查明的犯罪金额未达上述标准,也只能根据 的相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因此小额赔偿案件通过刑事责任追究仍较为困难,实践中未达起诉标准的案件大多属该种情况。
另外,在民事诉讼权利维护上,缺乏制度规范,保险公司应诉不够积极主动,存在对结果消极接受,简单地将判决书作为理赔依据而未进一步审核的现象。 法律适用存争议 华东政法大学教授刘宪权指出,在犯罪特殊主体的认定方面亦存在争议。目前主流观点认为,保险诈骗罪明确了不同的行为主体,实施保险诈骗的行为人只有在符合法定主体要件时才能构成保险诈骗罪,通过故意实施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构成保险诈骗罪的法定主体只能是投保人和被保险人,若主体不符合保险诈骗罪的主体要件,只能以诈骗罪论处; 但也有观点认为可以广义上的保险诈骗罪来论处。 闵行区检察院检察官徐冰洁还指出,在某些共同犯罪的场合,关于共犯行为性质的认定,尚无统一观点。有观点认为,应以主犯的犯罪性质认定; 也有观点认为,应以身份犯的犯罪性质认定; 更有观点认为,对身份犯和非身份犯应分别定罪。 应对 探索车险反欺诈机制 规范理赔流程 据了解,今年5月份,中国保监会发布了 。通知要求,各部门健全行业协作加强反欺诈的机制,推动车险欺诈信息共享。此外,探索推行车险投保、索赔的反欺诈提示制度,研究建立举报奖励制度,探索建立行业内黑名单共享制度,营造全社会共同防范打击欺诈犯罪的良好氛围。 记者了解到,近期,上海保监部门联合公安等部门,开展了关于“打三假”的专项整治活动,重点打击非法设立的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假保单和虚假赔案,旨在建立健全保险案件问责制度体系和工作机制,进一步防范和化解案件风险,促进保险业持续健康发展。 此外,上海目前已建起“车险信息共享平台”,各保险公司商业车险承保、理赔等信息全部纳入平台管理和数据共享,理赔记录一查便知,以提高车险投保透明度。 “这个平台最大的好处就是能够实现信息共享,保险公司能更全面地掌握投保客户的各种信息”,一位保险业内人士向记者表示,不过目前上海仍未专门针对车险欺诈建立相关的信息共享平台。 而国内其他省份则已开始相关探索。
例如,黑龙江省车险反欺诈行业信息共享平台于近日投用,保险公司按月上传更新相关49项数据信息。该平台建立了高风险欺诈案件数据库和保险欺诈“黑名单”,在任何一家保险公司有过欺诈行为的人,将没有机会在其他保险公司购买车险,以防控车险欺诈行为; 江西省则基本建立了行业反欺诈信息协作机制,对举报保险欺诈行为的人员实行奖励制度; 陕西省则会及时发布案情通报和风险提示,组织开展联合调查和风险排查,推进车险反欺诈专项行动工作。 建议 搭建反欺诈体系 完善法律保障 专家表示,车险骗保行为屡禁不止、日趋严重的原因涉及社会、经济、法律等诸多方面,然而目前打击骗赔工作无论是手段上还是惩治力度上仍显不足。专家建议应充分发挥职能部门、保险公司以及社会公众的反欺诈作用,从制度规范、强化执法、行业自律等方面,严厉打击车险诈骗。 上海政法学院教授蔡一军表示,遏制保险诈骗问题,保险业自身必须强化内部管理和风险控制能力,探索公众举报、定损理赔分离等制度,杜绝“投机行为”的产生。“保险公司应从承保、理赔环节入手,建立车险业务发展战略,进一步完善投保、理赔环节的业务管理,充分利用信息技术,提高档案的信息化程度,实现电子检索和监控; 并加大对小额、简易案件的审查力度和实效性,增加第一现场查勘率或实行双人查勘制,及时向有关单位及人员调查、核实索赔材料; 要充分重视通过民事诉讼方式索赔的案件,积极应诉并复核相关证据材料。加强教育培训,提高保险人员的素质,并定期开展业务技能和防骗知识培训,提高保险人员识别诈骗行为的能力”,闵行区检察院检察官徐冰洁说。 “保险监管部门和行业协会应该充分发挥协调、督导作用,牵头成立各家保险公司参与的车险反欺诈体系,各保险公司应及时沟通信息,避免因业务上的竞争关系形成的 ‘各自为战’ 的局面,尤其是实现保险公司与交管部门对车辆信息、事故认定、保险理赔信息等数据的共享,建立保险欺诈人员信息库,提高保险公司整体防控保险欺诈的能力。
此外,也可加强与公安经侦部门协作,实现反欺诈信息共享,建立沟通的长效机制”,上海市律协刑事业务委员会副主任叶杭生这样建议道。 潘书鸿指出,完善应对车险诈骗的法律体系能从根本上解决该问题。建议制定更加详细的车险理赔标准及流程,针对新问题,必须通过更加完善的法律保障、政策引导、保险管理制度创新,明确法律责任,强化法律机制等的保障功能。刘宪权教授认为,法律上对保险诈骗犯罪主体认定应更加明确,以更好地整治骗保乱象。 案例 “自导自演”虚假诉讼 2010年4月,贾刚被机动车撞伤,导致左足骨折。后贾刚委托一名具有交警从业经历,对事故认定、保险理赔等程序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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