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1-26
633
家庭自用轿车躲避车辆落水,是否属于保险条款中约定的坠落情形?近日,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结一起保险合同纠纷案,判决保险公司赔偿车主车辆损失863813.6元及利息损失。
2013年7月18日,黄某为家庭自用“捷豹”轿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商业险,其中车辆损失保险额为1160400元。2013年7月26日,黄某驾驶该车在躲避其他车辆时,驶入水沟内,致使车辆受损,交警部门出具交通事故证明认定黄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此后,黄某向保险公司进行报案,经双方共同确认车辆损失价值为863813.6元,并达成事故车辆定损协议书。然而,保险公司却未按约定赔偿。随后,黄某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车辆损失863813.6元,逾期理赔损失6万元,合计923813.6元。
保险公司辩称,本次交通事故不符合保险条款约定的碰撞、倾覆、坠落情形,不应属于保险事故,且事故中有诸多疑点,已向公安部门报案,故不同意赔偿。法院认为,商业险家庭自用损失保险条款对于坠落的解释为,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整车腾空后下落,造成本车损失的情况。涉案车辆因躲避其他车辆驶入水中,而非因颠簸造成的落水,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坠落情形,属于保险事故,应予赔偿。保险公司上述所称的报案,公安机关至今未立案,不予以采信。故作出上述判决。
先生
女士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