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外保险理赔的程序
意外保险理赔的程序
1.损失通知
被意外保险标的发生意外保险事故,被意外保险人首先要立即通知意外保险公司,以便意外保险公司派员及时到现场进行损失检验,搜集有关证据,调查损失原因,确定损失责任,并及时采取合理的、有效的施救措施,以避免损失继续扩大。通知的方式可以用口头或函电,但一般采用后者居多,以此可以作为备查根据。对被意外保险人在发生损失后是否及时通知,是否由于延迟通知而影响责任审定,以及是否采取措施进行施救、抢救,是处理理赔案时首先要注意的问题。
2.损失检验
意外保险公司接到损失通知后,应立即派员对受损标的进行检验,正确掌握受损原因、受损情况和受损程度等材料,以判断是否属于意外保险责任。它是意外保险公司核赔的主要依据。
3.审核各项单证
审查意外保险单的有效性。损失是否发生在意外保险单有效期限内,这是继续处理赔案的关键。
如果意外保险单是无效的,就不需要继续处理。除意外保险单的有关单证需首先审查以外,对其他有关单证也必须予以审核,比如查勘报告、损失证明、所有权证明、账册、商业单据、运输证等,以查核索赔人员是否有索赔权,以便据此来确定损失是否属于意外保险责任范围。
4.核实损失原因
在损失检验和审核各项单证的基础上,对审核中发现的问题,可考虑进一步核实原因,包括赴现场实地调查和函电了解,或向专家、化验部门复证。在核定损失原因时,还要特别注意近因原则。所谓近因原则,是指造成意外保险标的的毁损、灭失的有效原因,与实际损失有无因果关系,但不是指时间上和空间上与损失最为接近的原因。只要意外保险标的毁损的有效原因与实际损失的因果关系没有中断,这个损失原因就是理赔的根据。
5.核定损失程度和数额
当意外保险标的损失的原因肯定属于意外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则要进一步核定损失程度和计算应赔偿的金额。
6.损余处理
损余物资的处理,关系到赔款额度,也关系到残余物资的正确利用,因而对残余物资的作价和处理也是比较重要的一项工作。
7.给付赔款
经被意外保险人同意意外保险公司的理算结果后,即办理领款手续。被保人在领款时签署领取赔款收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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