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外猝死哪些保险产品可以进行理赔呢
一听猝死,很多人的第一感觉就是意外,也随之会联想到用意外险规避猝死风险。不过这一想法与事实有不小出入。世界卫生组织定义猝死为急性症状发生后6个小时内死亡,又称突然死亡,系临床综合症。在法医病理学中是指外观健康而无明显症状的,由于潜在的疾病或者机能障碍,在开始感觉不适后24小时内发生意外死亡。
由此可见,猝死多因体内潜在的进行性疾病”在某种因素的作用下突然发生而造成外观健康的人非暴力、非外伤性死亡。而意外伤害保险所能保障的意外伤害是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实。这一定义显然与猝死的界定不同。
因此意外险是无法对猝死事故予以赔偿的。这一点在看了多家保险公司意外险条款后被落实。在不少意外保险条款中,会明确将猝死列入免赔责任,此外,包括中暑、疾病、药物过敏等也都在免赔范围内,因此,投保人只需仔细一些就会清楚了解到,若被保险人不幸猝死(除非可证明是因为意外事故猝死,而非因病猝死),家人是无法从意外险获得赔偿的。
若是发生意外猝死,不能在意外伤害中进行理赔,那哪些保险产品可以进行理赔呢?
市民倪先生因头痛,自行驾车去医院看病,途中突发晕厥,被送至医院深度昏迷5天后,终因抢救无效身故。
由于倪先生生前投保过意外伤害险,其家人提出理赔申请,然而,保险公司表示,尽管倪先生发病1小时就深度昏迷,从发病至死亡仅5天,符合一般理解的“意外”,但与保险条款约定的“意外”有较大差距。根据倪先生的病历:自发性蛛网膜下腔出血-脑疝-中枢性呼吸循环衰竭死亡,保险公司认定其为疾病身故,不能就意外伤害范畴理赔。显然,这又是一起猝死个案,在此之前,淘宝网店店主、公司白领、花季女主播、基金经理……
近两年,常有正值壮年者猝死的新闻见诸报端,令人唏嘘。只因随着事业竞争及生活压力增大,过度疲劳、亚健康、精神压力难以缓解,都为年轻一族埋下健康隐患。不过,正如上述报道,在诸多猝死事例中,都出现保单受益人主张意外身故赔偿,保险公司却按疾病身故处理,由此引发理赔纠纷。
从表面看,猝死似乎应归类于突发性死亡,对于这种无法预料的意外不幸,人们通常认为意外险可以赔偿。但事实上,要通过意外险对猝死进行理赔往往行不通,因为,虽然世界卫生组织定义的“猝死”,是指急性症状发生后6小时内死亡,且在法医病理学中,也指外观健康而无明显症状的,由于潜在的疾病或机能障碍,在开始感觉不适后24小时内发生意外死亡。但是,保险业对于意外伤害的定义为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实致使身体受到伤害。所以,猝死一般被看做因疾病死亡,并不符合意外险的赔付范围。
那么,是否有保险产品能应对猝死风险?当然,有两类险种能对此予以保障。
其一是额外给付型重疾险,保险业内人士指出,该类产品的保险责任包括重疾和死亡、高残,其主要特点是有确定的生存期(通常为30天、60天等),若被保险人在此期间内死亡或残疾,保险公司将给付保险金。比如,被保险人在发病1小时内猝死,尽管死因可能属于重疾险规定的重大疾病类别,但是在发病1小时内死亡不符合额外给付型重疾险规定的生存期条件,因此不能赔付重疾保险金,但如果产品包含了死亡责任,那么,一旦被保险人猝死,保险公司就将给付死亡保险金。
其二是寿险,其作为一种以人的生死为保险对象的险种,无论定期寿险还是其他储蓄型寿险,通常情况下,只要并非故意杀害、伤害、吸食毒品、酒驾或两年内自杀等特殊情况,只要被保险人在保险责任期内死亡,保险人就将根据合同规定给付保险金。由此,如果被保险人猝死,即满足身故保险金的给付条件,保险公司自然会进行赔付。
与意外险的保障范畴不同,寿险保单对于身故的赔偿范围就宽泛许多。无论是因意外事故死亡的,还是因长期疾病身故或突发猝死的,都可以通过寿险得到赔付。一般被列入免赔责任的只有故意杀害、伤害、吸食毒品、酒驾或2年内自杀等特殊情况。我们知道,寿险产品分为消费型和返还型两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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