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未如实告知引起的保险理赔纠纷
购买寿险和健康保保险公司防止被骗保情况。如实告知义务在投保中非常关键。
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核心内容是,就保险公司针对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应当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将其知道的、应当知道的以及可能知道的相关事实向保险公司作出如实的说明。
购买保险时投保人、被保险人需要对自己的情况进行如实告知,尤其是购买寿险、健康险的时候,如实告知是影响后期出现风险时是否理赔的重要因素,那么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后果由哪些,未如实告知保险公司能拒赔吗?请看下面的案例。
案情回顾
李女士(化名)在某年4月份投保了某保险公司的一款终身寿险产品,保险金额为5万元。保险合同规定,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于保险单生效之日起一年后初次患有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一次为限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次年3月,李女士(化名)查出患有慢性粒细胞白血病。该疾病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但保险公司以患者投保前曾做过骨髓穿刺并未将“骨髓增生活跃,大致无异常”的结果告知保险公司为由,拒绝支付保险金。因此原告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保险公司赔付5万元重大疾病保险金。
审理过程
原审认为,原告接受骨髓穿刺的结果“骨髓增生活跃,大致无异常”,虽然在医学上存在些不同于常人之处,但原告作为不具备医学专业知识的人,没有亲自到医院领取穿刺报告的情况下,没有理由理解为检验结果有异常。因此,原告投保书中记载的“过去三年活检结果无异常”,不构成原告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行为。
法院判决保险公司10日内给付原告重大疾病保险金5万元。
保险公司不服原审判决进行了上诉。保险公司认为,虽然被保险人2001年接受骨髓穿刺后没有亲自到现场领取结果,但“患者未到”的结论不能代表患者不知道骨穿结果。此外,骨髓穿刺属于具有创伤性的检查项目,因此在临床上比较慎用。被保险人投保前已进行过骨髓穿刺,证明医生已经确定患者病情严重,但被保险人并未如实告知本次检查相关事项。
法院经过再次审理认为,保险公司在对原告进行投保问询时,投保人所答复的事项为“您在过去3年是否有下列检查项目的异常结果?……活检及其他检查?”,回答是“否”。但根据保险公司提供的病例记录,其中并没有记载不具备医学常识的人所知晓的异常结论,保险公司反驳的证据不足以反驳投保人的诉讼请求,投保人不构成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因此维持一审判决结果。
审判中,保险公司辩称,原告在接受健康状况检查询问时,没有如实履行告知义务。
原告因为发热做过骨髓穿刺,检验结果显示骨髓增生活跃,医生要求定期复查,表明原告购买保险前曾做过骨髓穿刺且结果异常,但没有如实告知。因此,公司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决定解除与原告的保险合同,退还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7082.7元。
但原告指出,保险公司的营销员在她投保时并未要求填写其他内容,只要求原告在空白投保书上签字,即使健康告知事项有不实之处,也不应该由投保人承担责任。
法院一审认为,根据《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就保险标的或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告知义务,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
本案进行了终审判决,认为法院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维持原判,原告获得理赔。
这样的真实案例我们已经不是第一次听说,在签订保险合同中,投保人未能履行必要的告知义务,以致引起纠纷,甚至导致无法获得赔偿。通常,消费者在购买寿险或健康险产品时,投保书上通常都有健康告知一栏,要求被保险人就自身健康状况以及既往病史进行如实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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