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赔案例相关介绍:“意外”是对谁而言的
我们一起来看一则具体的保险理赔的案例,首先一起来看看案例的基本情况:刘某,一家公司的购买者,1999年11月25日在江西省的一家旅馆住下。室内标志“禁止吸烟”明显标明。但是刘还是躺在床上抽烟,疲惫的刘很快就睡着了,香烟头掉在棉毛上引起了一场火灾。在浓烟滚滚中,刘某很难辨别方向。他的皮肤在大面积烧伤,这花费了他超过2000元的医疗费用。此后,刘向保险公司要求赔偿三个月前购买的意外伤害附加医疗保险单和其他相关文件。
关于本案的赔偿问题,业界展开了激烈的辩论。一种观点认为,酒店明确禁止室内吸烟,但刘无视规定,擅自吸烟,构成过失责任。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保险公司概不负责,否则则有纵容违规违纪现象的危险。另一种意见认为刘某事先应该能预见到吸烟将会导致的严重后果,因而事故的发生不属“意外”,不构成保险责任。第三种意见认为虽然刘某不顾规定擅自抽烟,但他并没有故意造成火灾将自己烧伤的主观愿望。而且火灾是在其睡熟后发生的,当时他处于无意识状态,客观上已无法预见或采取措施避免火灾的发生。退一步讲,即使刘某知悉抽烟可能导致的严重后果,其行为也肯定是建立在自己能控制事态的自信基础之上的。如果抽烟必会带来火灾,刘某是肯定不会抽烟的。至于很快入睡以致烟头掉落则是始料不及的,最多也只能是“疏忽”,但由于疏忽而没预见到仍属意外范畴,保险公司应予赔付。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哪里?我们一起来明确一下,本案的焦点在于它是火灾事故是否是一次事故。“意外”是指意外伤害的发生具有不可预测性,或者与被保险人的主观愿望相违背。被保险人事先没有预见到伤害的发生,指不能预见或无法预见,也包括事先应该能够预见,但由于疏忽而没有预见到。由此来看,第三种意见的立足点是正确的。前两种意见站在第三者的角度进行分析,乍一看似乎非常有理。而且对于类似的事故,我们的第一反应往往是集中在当事人的违规行为上,从而得出保险公司不应赔付的结论。事实上,意外伤害保险中的“意外”是相对于被保险人的主观状态而言的。刘某虽然违反规定抽烟,负有一定责任,但他并没有造成火灾的主观意愿,事故的发生在我们看来是偶然中的必然,但对刘某来说则是始料不及的意外事故。
对于这件案例的结论,我们可以了解到的就是同一事故往往从不同的角度得出不同的结论。对意外伤害保险事故的分析应从被保险人的主观状态入手。违反被保险人意志或者被保险人事先没有预见的事故,属于事故,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方案
热门文章
先生
女士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