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套牌船”事故引发保险理赔争议
当事人还记得,当他4月28日抵达渔港时,仍能在海上看到遇难船员的遗骸。据幸存的两名船员,与七名船员,在4月26日捕鱼。出乎意料的是,第二天晚上突然刮起了大风。第二十八点的凌晨4点,有人发现客舱被水淹没了。我们试图堵住缺口,但轮船翻船了。幸存船员杨某说,只有3人通过渔船获救。
3名遇难者和1名失踪者年龄都是非常相当大的,他们均为中年人和40岁,他们是家庭的中坚力量。来自河南的刘某承认,这艘船是一艘二手船,在2009的时候用了大约200000元。然而,在当时国家政策的限制下,二手船并没有成为捕捞证书。为了出海,刘某隶属于锦州渔船,并雇用了捕鱼证书。其实刘某也有风险意识,他在今年3月18日向我市一家保险公司购买了全体船员的人身意外险。保险费交了8000元。他回忆说,投保人数为8人。因为没有合法手续,保险时刘某把船号改写了。保险合同中双方约定,意外伤害的理赔额为20万元。
事故发生后,刘某希望根据保险合同向保险公司申请索赔。但他声称的四名机组成员参与了事故,只有船员张某声称得到批准,其余三人被拒绝。
据了解,在3月18日刘某与保险公司签订的投保合同中附有投保人员信息附页,上面记录了8名投保人员的身份信息,而此次遇难和失踪的4人中,只有张某在其列。
海上作业是个风险很大又辛苦的工作,船员流动性太强了。刘某对此解释说。他的这艘船上船员几经变动,出事时的7人和投保时的情况大有不同。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提前24小时通知保险公司更换船员名单也可以发生法律效力。刘某说,他在4月28日已经通过短信方式通知了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
但他短信通知的时间,是当天上午8时。事故发生已超过一小时。
刘某的船员变更均未通知过保险公司。而此次短信通知又在事发之后,已经不具备法律效力。因此保险公司拒绝理赔。为了尽快让家属获得赔偿,今年6月,刘某已经和乔某、周某、许某3人的家属达成了赔偿协议书,作为雇主,他赔偿3人家属各10万元。
失去渔船加上赔偿家属,接二连三的损失让刘某也到了经济崩溃的边缘。我认为保险公司应该理赔!他固执地说。
最后关于此次的案件,我们一起来看看律师们的意见有哪些,律师认为,刘某未履行根据保险合同变更船员的义务,但他为意外伤害保险投保的行为符合法律,合同是真实有效的。目前,申请赔付的人数没有超过投保人总数,保险公司应当负责理赔。王某认为,船舶不完全登记与船员人身伤害保险无关。这也从另一个角度引发了流动性强、风险高的海上保险问题的预警。由于双方未能达成协议,刘某近日在大连海事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赔款。法院已经受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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