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费未交足意外保险如何理赔案件分析
保费未交足意外保险如何理赔案件分析
①关于缴纳意外保险费与意外保险合同成立的关系.意外保险合同成立并不以是否缴纳了意外保险费为前提.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意外保险人向投保人出具意外保险单或意外保险凭证就意味着意外保险合同成立,是否交纳意外保险费不是意外保险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本案中即使高某一点没交意外保险费,其意外保险合同也是成立的.
②意外保险合同成立不等于意外保险责任开始.意外保险合同成立并不代表发生意外保险责任事故就一定能得到赔偿,而要看此时保单是否具有效力.保单效力是指被意外保险人需要严格地遵守和履行意外保险单的各项规定,是意外保险公司在所签订的意外保险单项下承担赔偿责任的先决条件.
③缴纳意外保险费是投保人的义务.投保人支付意外保险费的方式有两种:
一是若合同没有特别约定时,支付意外保险费义务的履行,必须在合同成立时进行,其数额为全额.如果在合同成立时没有支付意外保险费或只是部分支付意外保险费,则构成对《意外保险法》第十三条关于支付意外保险费义务规定的违反.
二是在合同订有特别约定时,其支付意外保险费的方式依据该约定履行.意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意外保险当事人、关系人依据意外保险合同,既享有一定的权利又负有一定的义务,负有义务的人若不履行该项义务,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各险种条款中也通常在被意外保险人义务中写明被意外保险人或其代表应根据意外保险单和批单的规定交纳.
④违反交纳意外保险费的义务要承担违约责任.违反支付意外保险费义务表现为:一是在意外保险合同期限内完全不支付意外保险费;二是在意外保险合同期限内只支付部分意外保险费. 高某的行为与第二种情况相符.意外保险条款中明确指出投保人或被意外保险人违反义务,意外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或解除合同.在现实生活中不乏类似高某这样的人,心里很清楚意外保险的重要性,但投保后不愿缴纳保费,心存侥幸,以各种理由拖欠保费.孰不知,其违约行为侵害的不仅仅是意外保险人的利益,也使自己手中的意外保险单“有名无实”,损害了自己的利益.
⑤此案例中意外保险人有过错责任.对于投保人不按约支付意外保险费,意外保险人应依法采取以下措施:催收和终止意外保险合同.催收应以书面形式为妥,对于催收无效的情况,应及时终止意外保险合同.本案纠纷的产生与意外保险人对应收保费的催收措施不力和管理不到位不无关系.另外,在签订意外保险合同时,对意外保险费的缴付时效没作明确规定而留有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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